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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0: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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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借资质被收一半工程款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一、借资质被收一半工程款的相关法律规定《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又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在最高院(2013)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中,聂绮挂靠于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森天公司,已全面履行了建设施工义务,且建设工程已验收合格,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聂绮请求发包人宏基公司给付欠付工程款依法应予以支持。但该裁判未进行适用第二十六条的说理分析。
最高院四巡案例表明,当事人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不影响实际施工人主张相应施工价款。
要明确在借资质的情况下,一般会存在两个合同,即建设单位与出借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的《承包合同》或《内部承包合同》。但这两个合同通常均为无效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工程款的主张应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实际施工人在主张工程款时,要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104号“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钢结构公司通过提供网通公司书证、提货单、财务记账凭证等证据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
如果被挂靠人怠于主张工程款债权,挂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则上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为诉讼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0条有相关规定。
在建设工程领域,借用资质施工中,出借资质的一方往往会从工程款中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且相关合同通常无效。
实际施工人可以先尝试与相关方协商解决工程款问题。如果协商无果,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与工程款支付有关的一切证据,包括合同、发票、施工进度表、通知书等。同时,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主张自己的权益。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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