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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0: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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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借用资质生产经营的定 法律规定借用资质生产经营,通常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业或私营企业等生产、经营者,与另一经营主体约定,由前者...
借用资质生产经营,通常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业或私营企业等生产、经营者,与另一经营主体约定,由前者以后者提供的经营资格和凭证进行经营活动,并向后者提供报酬的经营形式。《建筑法》明令禁止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借用资质,即通常所称的“挂靠”。比如,最高院、住建部、各地高院对借用资质(挂靠)的认定为: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没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在审判实践中,可以结合多种情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借用资质(挂靠)。例如,借用资质(挂靠)人通常以出借资质(被挂靠)人的名义参与招投标、与发包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借用资质(挂靠)人与出借资质(被挂靠)人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劳动关系,没有财务管理关系等。以下是一些具体案例:
余某、孟某借用资质签分包协议无效,但为实际施工人。付某、谭某、姚某三人合伙经营工程,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七冶某公司非合同当事人,不担责。法院认定尚欠工程款无误,双某公司需承担相应责任。
在某案例中,张雄明委托他人代表协胜公司与恒兴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张雄明与协胜公司约定由张雄明实际组织施工、负担盈亏,而协胜公司仅收取固定比例管理费,且张雄明并非协胜公司职工。综合这些情况,应认定二者之间系“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该挂靠合同无效。
对于借用他人资质者,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为防范投标人借用资质,可以采取多种措施:
采取投标法人签到制。借用资质投标的特征之一,就是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或者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从投标报名、递交投标文件、答疑到中标合同签订,都是由借用资质的投标人持被借用资质单位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全程办理。而借出资质单位的人员、法人一般不参与投标,投标往往不到场。为此,针对这种状况,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文件中载明,要求参与投标的法人投标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到达投标现场签到,参与开标活动。招标人在接受投标文件,可以查验投标法人身份证明;评标专家提出的答疑问题,要求投标人的答疑报告必须要投标法人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印章。中标合同也必须要有投标法人到场与招标人签订,任何人不得替代或授权委托。
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查。仔细审查投标文件中的资质证书、授权委托书、公章等是否真实有效,以及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存在矛盾或不合理之处。
建立诚信档案。对发现有借用资质行为的投标人,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限制其参与未来的投标活动。
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已被司法实践所接受,依据是《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五条和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的精神。同时,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如《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旨在破除招标投标领域各种隐性壁垒和不合理门槛,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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