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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0: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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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企业市政公用资质办理的条件企业办理市政公用资质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具体如下:企业资产方面: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注册...
企业办理市政公用资质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具体如下:
企业资产方面: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金需 3 亿元以上,企业净资产 亿元以上,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 5000 万元以上。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净资产需 1 亿元以上。
企业人员方面: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2 人。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2 人。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2 人。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5 人。
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工作经历和职称,不同等级资质要求不同。例如,特级资质要求技术负责人具有 1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一级资质要求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二级资质要求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三级资质要求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也有相应数量要求。
企业工程业绩方面:
特级资质近 10 年承担过 7 类中的 4 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 1 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一级资质近 10 年承担过 7 类中的 4 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 1 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企业办理市政公用资质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公司注册:
申请名称:当下注册一家公司名称核准是在工商网上实行。
网上提交材料:要把企业的名字、从业范围、参股人状况、注册登记地情况、资本比例等在工商网站填写,等待审核。
拿到公司执照:工商网站上申报资料核准后,就可以现场获取证照。
企业刻公司印章: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就能刻章子,正常企业肯定要刻公司章子 5 个(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发票章、合同章)。
去银行开立公司对公账户:带着执照和印章,前去附近的银行申请企业银行对公账号。
到税务登记:公司获得证照的一个月内,必须上税务部门征管鉴定,并往后每个月必须如期纳税。
准备材料:企业在申请施工资质前,必须清楚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提交资格申请材料:准备好相应的证明材料后,向登记所在市房建部门申请,等待审核。特级、一级资质由省建设局审批,建设部审批发证;二级、三级资质由市建设局初审,省建管局审批发证。
公告并获得证书。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安全生产许可证非常重要。企业要从事建筑工程,需要有建筑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办理市政公用资质通常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章程。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净资产审验报告。
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及有关材料。
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企业在办理市政公用资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提供的企业主要人员、业绩、技术装备等相关资料要准确、完整,这些资料决定着资质办理的成败,所以企业在准备资料的时候要谨慎小心。
每个地区办理建筑企业资质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可能会有所不同,要以当地实际相关部门发布的政策为准。
首次申请的企业只能从最低级的三级开始申请,之后可以通过升级方式进行资质升级,而且在办理之前,需要先办理好企业的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就没有申请市政资质的资格。
主要人员包括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这些人员的资料准备都要在申请前完成。
与企业市政公用资质办理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 年 3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26 号发布,根据 2015 年 5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 年 1 月 31 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8 次委务会通过 2024 年 3 月 28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 17 号公布 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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