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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0: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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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什么是出租办学资质出租办学资质是指民办学校将其依法取得的办学资质提供给其他主体,允许其他主体以该学校的名义从事教育活动,并从中获取...
出租办学资质是指民办学校将其依法取得的办学资质提供给其他主体,允许其他主体以该学校的名义从事教育活动,并从中获取利益的行为。
例如,在胡国铭与鄂州市体育艺术职业高级中学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鄂州市体育艺术职业高级中学将其教育资质、教育场地、教育设备设施出租给胡国铭自主办学,胡国铭任校长,在办学期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费用自理、独立核算,这种行为就属于出租办学资质。
办学资质的出租,出租的标的仅在于办学的权利能力、资质。出租人往往坐收租金,而对教职人员的素质、教学质量等方面缺乏有效管理和监督。
需要注意的是,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资质的证明,行政审批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民办学校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不得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
出租办学资质是一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主体方面,涉及民办学校作为出租方,将其办学资质提供给其他主体。
目的方面,民办学校通过出租获取经济利益,而承租方则希望借助他人的办学资质开展教育活动。
权利义务方面,出租方通常仅提供资质,对教育活动的实际开展和质量不承担责任;承租方则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以出租方名义办学的权利,但也面临着法律风险。
例如,在上述胡国铭与鄂州市体育艺术职业高级中学的案例中,双方所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从合同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看,符合租赁合同的特征及性质,是一份名为合作,实为租赁性质的合同。
民办学校出租办学资质是被明确禁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民办学校将办学资质出租给其他主体从事教育活动的租赁协议无效。
出租办学资质对于出租方和承租方都存在巨大的风险和严重的后果:
对于出租方:
可能导致学校转让协议无效,不得不返还已收取的转让费用。
如果该行为被举报或被教育行政部门查处,将面临法律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甚至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承租方:
由于租赁协议无效,可能导致前期投入无法收回。
因办学资质不合法,可能面临教育活动被取缔,声誉受损等问题。
为了防范出租办学资质现象的发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让民办学校和相关主体充分了解出租办学资质的违法性和严重后果。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加大对出租办学资质行为的查处力度。
民办学校自身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出租办学资质的行为。
同时,法律上虽然允许地方政府出租国有资产给民办学校办学,也意味着法律层面上允许民办学校可以采取租赁场所办学,但对于民办高校等,由于单校体量较大,对于学校的抗风险性和稳定性要求更高,对于租赁办学亦有一些不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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