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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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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上海代理记帐许可证办理条件一、机构条件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 3 名。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
一、机构条件
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 3 名。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一、准备材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应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应准备好以上申请材料向注册地的区主管财政局申请办理,同时还应通过 “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网站的“代理记账入口”进行在线提交网络申请。
三、审批流程
主管财政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应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场受理申请。主管财政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代理记账行政许可业务专用章样式由市财政局统一规定。
主管财政局受理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批准决定书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在办公服务场所和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示。主管财政局发放许可证后两个月内,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主管财政局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将批准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一、必备材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应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二、其他相关
申请人应准备好以上申请材料向注册地的区主管财政局申请办理,同时还应通过 “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网站的“代理记账入口”进行在线提交网络申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1〕7 号)、《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财办会〔2021〕20 号)的规定,在浦东新区(含临港)、奉贤区范围内试点取消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审批。
主管财政局受理申请后,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批准决定书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在办公服务场所和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示。主管财政局发放许可证后两个月内,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
一、《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制定与修订
2016 年,上海市财政局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0 号),结合本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有关工作要求,制定印发了《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6〕23 号),对本市有关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条件、代理记账资格申请的要求和程序、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19 年 3 月 14 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 2 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 98 号),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0 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根据《决定》要求,上海市财政局研究起草了新的《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了降低准入门槛、取消申请材料中的各项证明、明确主管财政局在发放许可证 2 个月内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要求主管财政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检查、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事项。
二、其他相关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代理记账行业执业规范指引》的通知》,为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业务,提高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通知》,为贯彻落实相关通知要求,推进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改革。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制定,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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