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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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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什么是 78 建筑资质挂靠建筑资质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具体来说,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或...
建筑资质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具体来说,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该企业交纳相应管理费、被挂靠企业对承揽的工程并不进行实际管理。例如,一些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或团队,为了承接工程项目,会找到有资质的建筑企业,以其名义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被挂靠企业面临的风险包括:
行政法律风险:
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还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吊销资质证书。
在政府平台公示,甚至可能被限制市场准入。
民事责任风险:
对挂靠人,因挂靠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违约责任或对外责任承担对挂靠人失去约束力。
对发包人,就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发包人能证明工期延误与借用资质有因果关系,也可主张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分包或转包承包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又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的,被挂靠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对材料设备供应商,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签订的材料设备采购、租赁等合同,一般因构成表见代理,由被挂靠人承担支付相关款项的直接责任。
对农民工工资,若导致拖欠,由被挂靠企业清偿。
对农民工工伤保险,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挂靠企业面临的风险包括:
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被挂靠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可能被吊销资质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挂靠方与挂靠方双方均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挂靠单位进行事前风险控制。被挂靠企业应当对挂靠人的经营情况及资信进行审查,选择信誉好、实力强、有良好合作经历的挂靠人进行合作。同时,加强施工合同履约中工期、质量、付款等的监管。
要求挂靠人提供履约担保。要求挂靠人提供一定的保证或者缴交相应数额的保证金,增强其履约担保能力,避免实际施工人怠于履行合同或出现无力赔偿的情形。
采用内部承包方式。被挂靠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根本之策就是不采取挂靠方式承包建设工程,而是采取内部承包协议的方式,将挂靠项目实实在在地转变为被挂靠企业的自有项目。
采用材料委托采购与劳务分包相结合的方式。将挂靠施工合同分为建筑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和建筑劳务合法分包合同。
加强财务管理。保证工程款的专款专用,有效避免劳资纠纷、材料款纠纷等,严格控制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
严格控制合同履约过程中的风险。加强挂靠项目的安全质量管控,加强公章及项目印章的保管,加强档案资料的定期清理移交,建立巡查机制。
加强工程竣工后的管理。对于合作时间较长或较短的单位,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对于有不良记录的挂靠人,果断停止合作。
在一些典型案例中,如张雄明与协胜公司、恒兴公司的纠纷案例:
张雄明与协胜公司之间被认定为“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该挂靠合同无效。因无证据证明恒兴公司对该“挂靠关系”明知,故恒兴公司的施工合同的相对人仍是协胜公司,该施工合同有效。
挂靠人张雄明无权向被挂靠人协胜公司主张工程折价款。被挂靠人协胜公司仅负有将其从发包人处收到的工程款转付挂靠人的义务。
张雄明与恒兴公司无合同关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故张雄明无权直接向发包人恒兴公司主张工程款。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恒兴公司的不当行为使得施工合同未能履行完毕,且协胜公司同意,为避免各方讼累,法院可判令恒兴公司就未向协胜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应归属张雄明的部分,直接向张雄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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