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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08: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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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青岛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申请条件一、企业注册地企业须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为居民企业。二、认定条件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一、企业注册地
企业须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为居民企业。
二、认定条件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一、
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二、注册登记
新注册企业用户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依据网站提示开展后续申报工作。注册操作程序见附件1。
三、网上申报
申报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封皮,加盖公章后连同附件证明材料彩色扫描成PDF格式,一并上传。证明材料上传要严格按照申报系统每部分(如:知识产权情况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等)下方的“附件”要求上传。
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由符合《工作指引》设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严格按照《工作指引》设定的条件标准,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企业可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信息查询-行业管理信息查询-公众查询栏目、“ ”网站(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行业管理-事务所/税务师查询栏目,查询相关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等信息。凡符合上述条件并为本市企业出具相关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在提交专项审计报告时,附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报告首页须带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二维码和报告编码;经行政登记设立并加入 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业务报告,报告首页须带有经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备案的二维码。申报企业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备查。
有关注意事项:
上传材料需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证据有效。申报企业对提交材料负主体责任,明确最终上缴存档材料内容与系统填报内容一致,签订诚信承诺书(附件2)。企业如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助撰写申报材料的,请在附件2承诺书中如实填写,并参照附件2中相关模板提交受委托机构诚信承诺书。
区(市)审查推荐和专家评审均依据系统填报数据和上传的证明材料,企业完成材料上传后,可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对照表》(附件3)进行自检,确认上传材料及附件的完整性。
申报企业需填写《青岛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及采集授权书》(附件4)并作为“其他附件”的第一页上传。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报材料进行脱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企业提交受理机构时应选择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不可直接提交至市认定机构。
四、区(市)审查推荐
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对照表》要求逐项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在明确研发活动真实存在前提下,尤其注意核查申报数据与证明材料一致性。同时加强与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及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协同,就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填写推荐函及《区(市)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及服务机构汇总表》、《高企认定管理区(市)承诺书》纸质版加盖公章,在每批次申报截止日期后一周内报送青岛市科技服务中心,同时将可编辑电子版、盖章扫描件发送至“青岛市科技服务中心”金宏账号。
五、专家评审
市认定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相关条件且创新能力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的企业进入下一环节。评审结束后,企业可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查看评审结果。评审未通过企业根据评审情况整改后,可进一步完善申报材料参加下批评审。
六、大数据筛查
市认定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专家评审通过企业信息,同步建立企业诚信数据库。对存疑企业,由区(市)联系企业核实整改并进一步补充完善;对偏差较大或通过数据改动最终得分有明显提高企业,要求企业做出情况说明;拒不说明情况或恶意调整数据的,按照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纳入诚信建设黑名单,并与有关部门共享。
七、市认定机构综合审查、认定报备
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及大数据筛查结果,市认定机构对已通过专家评审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可根据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现场问询”或“实地核查”。市认定机构根据综合审查情况研究确定认定名单,上报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公示公告
经认定报备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备案,核发证书编号,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企业名单,由市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时间以公示时间为准。
九、材料提交
企业申报材料包含电子申报材料和纸质申报材料两部分。通过认定的企业在公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胶装成册,向注册地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完整的纸质版、电子版申报材料各一份,企业自身留存一份备查。纸质申报材料应统一编制页码,每部分之间用彩页隔开,正反面打印,书籍式胶装成册(书脊处由上至下打印企业名称及认定年度)并加盖企业公章。纸质申报材料须与上传电子文本一致,其中,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须为原件。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准备专门的申报材料档案存放场所,妥善保管企业书面材料。
一、资金奖补
《青岛市实施“沃土计划”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青政字〔2021〕30号),对首次通过高企认定的给予15万元奖补,并按其认定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对再次通过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补。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缴纳。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9〕5号),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有效期为三年。
一、市认定机构组成及职责
“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认定机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组成。市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市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负责组织开展本市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纳入青岛市科技专家库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委托、指导区(市)科、财、税部门做好申报、核查和日常服务管理等。
负责建立认定信用和惩戒制度。
二、区(市)相关职责
各区(市)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要加强政策宣传,主动服务和指导企业申报,把好审核关,确保申报和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企业撰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企业报送材料。
三、企业责任
企业应树立自主申报意识,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出具诚信承诺书及知识产权共有权属人声明、同意第三方机构查阅有关高企主要数据,填写《青岛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及采集授权书》作为“其他附件”第一页扫描上传提交。企业销售收入、总收入等有关数据与纳税申报系统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当年末与次年初不一致的,须提供文字说明。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企业上传电子版申报材料后须认真检查,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证据有效;存档材料内容须与系统填报内容一致。
四、中介机构管理
从事高企认定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要恪守从业准则,提升执业水平。依据《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出具专项报告的中介机构,需出具诚信承诺书并作为附件材料提交。区(市)需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及服务机构汇总表》中完整、准确地填报参与的服务机构。市认定机构将运用大数据筛查、比对等方式加强对中介机构审计(鉴证)报告审验、企业申报信息审核,不定期发布中介机构服务质效及中介机构黑名单。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介服务机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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