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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08: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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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锅炉生产资质的获取途径锅炉生产资质的获取需要向特定的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应填写申请书(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并附...
锅炉生产资质的获取需要向特定的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应填写申请书(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并附上相关材料,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许可实施机关包括国家质检总局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具体来说,不同等级的锅炉生产资质受理和审批机关有所不同。例如,承压蒸汽锅炉(A、B、C级)、承压热水锅炉(A、B、C级)、有机热载体锅炉等的生产资质受理和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而锅炉D级的生产资质受理和审批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
申请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应充分了解自身所申请的锅炉等级对应的受理和审批机关,准备好齐全的申请材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国内锅炉生产资质的颁发机构主要包括国家质检总局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的情况:
承压蒸汽锅炉(A、B、C级)
承压热水锅炉(A、B、C级)
有机热载体锅炉
固定式压力容器(A 级)
移动式压力容器(C 级)
气瓶(B 级)
压力管道元件中的管子、管件、阀门、法兰(A 级)、补偿器(A 级)、密封元件(A 级)、特种元件(A 级)
乘客电梯(A、B、C)
液压电梯(B 级)
桥式起重机(A 级)
门式起重机(A 级)
塔式起重机(A 级)
流动式起重机(A 级)
铁路起重机(A 级)
门座式起重机(A 级)
升降机(A 级)
缆索起重机(A 级)
轻小型起重设备(A 级)
机械式停车设备(A 级)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
与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级别的锅炉配套的部件
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大于或者等于 1800mm 的封头
电梯部件
除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以外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钢管、焊接材料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的情况:
锅炉 D 级
固定式压力容器 D 级
压力管道元件中的金属管子、管件、阀门、法兰(B 级)、补偿器(B 级)、压力管道支承件(B 级)
载货电梯(B、C)
液压电梯(C 级)
杂物电梯(C 级)
自动扶梯(B、C 级)
自动人行道(B、C 级)
桥式起重机(B、C 级)
门式起重机(B、C 级)
塔式起重机(B、C 级)
流动式起重机(B 级)
铁路起重机(B 级)
门座式起重机(B 级)
升降机(B 级)
桅杆式起重机(B 级)
旋臂式起重机(C 级)
轻小型起重设备(B、C 级)
水位表、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燃烧联锁保护装置、液位计、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
锅炉压力容器中直径小于 1800mm 的封头
申请从事锅炉生产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还可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申请: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约请鉴定评审机构:申请单位应当携带批准受理申请资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审批、发证: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特种设备许可证办公室(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负责申请书的接受和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具体程序见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以下是一些与锅炉生产资质相关的政策法规:
2013 年第四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国务院令第 549 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TSG G 0001-2012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国质检锅(2003)172 号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22 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国质检锅(2003)194 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TSG Z6002-2010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TSG Z8001-2013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细则》
GB50273-2009《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041—2008《锅炉房设计规范》
GB/T 10180-2003 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
JB/T 10354-2002 工业锅炉运行规程
TSG G1001-2004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
TSG G3001-2004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TSG G7001-2004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TSG G002-2010 锅炉节能监督管理规程
TSG G003-2010 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TSG 91—2021)
近年来国家层面锅炉制造行业不断出台政策,以推进绿色发展,提高能效为主。例如 2022 年 6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发布了《工业能效提升行动计划》也涉及到锅炉制造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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