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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08: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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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重庆无办学许可证的相关规定重庆对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有着明确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减”决策部署,按照教育部等...
重庆对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有着明确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减”决策部署,按照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双减”工作方案要求,、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相关流程。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经区县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根据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选择属性在同级民政、机构编制、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后方可开展培训活动,并在办学场地醒目位置和机构网站上亮证亮照办学。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智力开发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教学)活动、竞赛活动,以及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区县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经教育部门批准,跨区县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在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取得办学许可证。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五一”期间,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属地党委、政府统筹领导下,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联合开展校外培训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全市共组建综合执法检查组 226 个,派出工作人员 1127 人,检查机构 2300 余所次,查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案例 57 个。例如,大渡口区查处一起违规组织学科类培训行为,位于大渡口区金地广场 4 幢 3 楼某室的重庆市大渡口区育蓝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组织 3 名学员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该机构无办学许可证。又如,重庆两江新区学而思益学科技培训有限公司存在未将招生和预收费资金进入监管平台、公示信息不全、不积极配合区学科类鉴定专家对相关问题的鉴定等违规行为。再如,沙坪坝区教委在校外培训线下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庆行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开展校外培训,该机构有营业执照无办学许可证,现场有培训教室 5 间,均配有课桌椅,有教职员工 3 名,有学科培训材料若干。该机构共招收 10 名学员开展校外培训活动,共收取培训费 24900 元。处理结果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已退还所收取的培训费 24900 元),罚款 24900 元的行政处罚。
培训机构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前,应向所在区县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名称登记服务,营利性培训机构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举办者办理名称登记后,应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相应材料,包括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身份证及相关从业资质证书或证明材料、办学投入的资金证明材料、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举办者、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材料;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协议)、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培训机构应当按照《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依次办理名称登记、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审批流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无办学许可证擅自开展培训活动的机构,可能会作出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罚款等行政处罚。例如,对“重庆行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出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已退还所收取的培训费 24900 元),罚款 24900 元的行政处罚。又如,对城口县“菱角艺术”违规关闭应急逃生出口(锁闭安全出口)的行为,给予该公司按违法所得 1 倍金额罚款共计 6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具备与办学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同时,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等相关规定,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等书面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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