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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08: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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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直饮水生产资质要求直饮水生产需要符合一系列严格的资质要求。直饮水属于集中式供水的一种形式,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直饮水生产需要符合一系列严格的资质要求。直饮水属于集中式供水的一种形式,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直饮水生产企业需要遵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卫生标准。
- 制水水源应以符合现行有效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市政自来水或自备水厂自来水为原水。
- 管道直饮水和生活饮用水应用不同的管网供应,并有明显区别标识。
- 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直饮水工程选址、设计和竣工验收前,应当根据其选取管道直饮水类别和水处理工艺,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水质全项目、特征水质指标、清洗消毒效果等进行卫生检测。
- 管道直饮水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
- 公共饮水点不得设置在露天场所,应设置在符合特定卫生条件的区域,并设置明显的使用指引。
- 管道直饮水供水设施与布局应符合一系列详细规定,包括制水间和相关区域的选址、环境要求、设备材料的卫生安全要求、清洗消毒装置的配备、制水场所的功能分区、建筑材料的选择、通风和消毒设备的设置、人员更衣和洗手设施的配置、检验室的分区和设施要求、供水管网的铺设要求等。
- 水处理工艺和设备必须根据原水水质进行配备,确定合理的处理工艺流程,且处理工艺中必须有水质消毒措施,并满足特定的消毒指标要求。
- 处理后的成品水总出水点、末稍点的水质应符合现行有效的《饮用净水水质标准》的要求。
- 水质采样点设置及数量应符合规定,根据终端用水点数量确定末梢点采样点数量,并涵盖不同位置的采样点。
- 管道直饮水生产单位须设水质检验室,配备相应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开展水质检验工作,做好检验记录,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如没有水质检验能力的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单位开展检验工作,检验项目及频率也有明确规定。
- 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管道直饮水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全项检验,学校每学期开学前应进行一次水质全项检验。在更换相关涉水材料后应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测。全项检验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原水应按照现行有效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常规指标检验;处理后的产品水总出水点和末稍点应按照现行有效的《饮用净水水质标准》规定常规指标检验;特征水质应按照相应的供水材料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的非常规指标检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按现行有效的《饮用净水水质标准》进行全项检验:新、改、扩建管道直饮水工程;原水水质发生变化;改变水处理工艺;停产7天后重新恢复生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须进行全项检验的。
- 管道直饮水单位应建立健全一系列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卫生管理和组织制度、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制度、操作规程、日常巡视制度、工作记录和涉水材料更换制度、水质公示和水质检验制度等,并建立相应的卫生管理档案。
直饮水卫生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申请材料准备
填写申请表。
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存在证明。
准备卫生管理制度文件。
提供水质检验报告。
提交设备和设施布局图。
准备人员培训记录。
申请材料提交
向相关卫生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缴纳申请费用。
直饮水场所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
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管理制度。
供水单位所用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直饮水生产企业需要具备以下资质和条件:
- 拥有符合卫生标准的生产设施和设备,确保生产出的直饮水达到卫生安全的要求。
- 供水系统的水质处理设备、消毒设备、输配水管材、管件、涂料和内衬、化学处理剂等与饮用水接触的设备和材料必须卫生安全,应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批件,其他直接接触水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有卫生安全检验合格证明或卫生许可批件。
直饮水生产资质的审批部门如下:
-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外生产的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
目前尚未找到关于直饮水生产资质有效期和续期条件的明确和统一规定。但一般来说,在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可能需要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以满足续期条件。具体的有效期和续期条件可能因地区和具体的审批部门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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