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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08: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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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没有环保资质生产的定 相关法规没有环保资质生产指的是企业或个人在进行生产活动时,未依法取得相应的环境保护资质或许可,擅自开展可...
没有环保资质生产指的是企业或个人在进行生产活动时,未依法取得相应的环境保护资质或许可,擅自开展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的生产经营行为。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明确了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本法。其中涵盖了对环境的定义,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各种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了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明确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
对于没有环保资质生产的行为,处罚措施较为严厉。
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新旧法律规范衔接适用问题的意见》:
2017年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修订前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发生在旧条例施行期间,一直连续或继续到新条例施行之后的,应当适用新条例作出行政处罚。
以下为两个没有环保资质生产的相关案例:
案例一: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14年4至5月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杨峰分三次将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吨废碱液,交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李宏生等人处置,最终导致废碱液未经处置排入长江水系,造成严重污染。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海德公司也被判决承担巨额的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和评估鉴定费。
此案例表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若将其交由无资质的第三方处理,将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山东某木业公司遭受环保处罚案
山东某木业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按照规定实施停产措施。高新分局对其做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经律师分析,认为高新分局的处罚决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木业公司的行为仅属于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而非“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最终,该罚款可能被撤销。
此案例提示,环保部门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必须确保程序合法、依据正确,否则可能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措施避免没有环保资质生产的情况发生:
提高环保意识:企业经营者要舍得投入专项资金和人力物力,强化整个公司的环保意识,引进并维护好清洁排污设备,做好废弃物的内部环保监测工作。
优化危废处理工艺流程:企业可以在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先做好环保设施的引进和搭建工作,之后在生产环节中逐一落实政府对于废弃物环保指标的细节要求,提升废弃物处理的工艺水平,逐步淘汰落后的土法排放工艺。
建立内部问责机制:建立好环保标准的管理体系和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机制,一方面做好对设备的系统化管理和维护,另一方面对于排放的废弃物检测工作,责任到人,确保符合环保标准,一旦出现违规问题,企业内部也要坚决问责。
咨询清洁生产专家:企业在遇到具体的环保难题时,可以通过专业的企业服务平台咨询专家,获取专业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为了有效遏制没有环保资质生产的行为,需要建立健全以下监督机制:
完善信用共享机制:目前对环评弄虚作假有着严厉的监管、处罚、问责手段,也有了信用监管制度。但信用监管仅限于生态环境系统内部,某些规定仅限于环评领域。应进一步完善信用共享机制,探索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信息管理体系,对失信单位和人员实施联合惩戒。还应将专家纳入信用管理范围,提升专家的把关能力。
深化信息公开机制:公开是提升质量的良药,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质量抽查频次,建立常态化考核机制,细化量化考核标准,及时公开考核结果。及时公开环评弄虚作假查处情况,重点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除了负面曝光外,还要树立正面榜样,对环评单位充分发挥技术能力优势、完成重大环评情况进行正面宣传,提升从业人员能力水平和职业荣誉感。
健全行政监督机制:新《环评法》明确了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主体责任,只有落实了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才能通过合同、资金等手段来约束环评单位。环评审批部门要切实负起把关责任,在人力条件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市场化购买第三方服务,提升审批把关能力。
构建市场选择机制:政府部门要引导建立健康的市场选择机制,加大环评质量评估和公开力度,定期公布环评质量的红黑榜,帮助建设单位获取客观数据。建设单位要关注环评文件的质量,择优选择技术单位。环评编制单位要积极做大做强,建立质量优势,进而获取优势资源。通过市场机制逐步淘汰那些不负责任的技术单位,净化和规范环评从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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