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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08: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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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林业种子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条件1. 一般条件生产经营者应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
1. 一般条件
生产经营者应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同时,应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例如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还应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2. 特殊条件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上述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以及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负责核发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抄送负责审核的林业主管部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组织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得超过60日。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日之内。
申请者应当提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林业种子生产许可证延期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原发证机关通常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申请者应按时提交申请,即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的书面申请,以免错过申请时间导致许可证失效。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准确,若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生产经营者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生产经营者应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林木良种被撤销审定或者认定到期,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
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6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1年的。
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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