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好顺佳集团
2024-10-17 08:54:45
1728
内容摘要:新种子法进出口许可证的相关规定新种子法对进出口许可证做出了一系列规定。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有着明确的管理办法。其中规定,进出口大...
新种子法对进出口许可证做出了一系列规定。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有着明确的管理办法。其中规定,进出口大田用商品种子,应当具有与其进出口种子类别相符的种子生产、经营权及进出口权;没有进出口权的,由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具有农作物种子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明确了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新种子法从多个方面对进出口许可证产生了影响。新种子法提高了对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威慑力,明确将故意作为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加大了惩罚性赔偿数额,对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可以确定数额的,将赔偿数额的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同时,新种子法进一步规范了种子进出口的相关管理,加强了对种子质量和品种权的保护,为进出口许可证的管理提供了更严格和明确的法律依据。
申请新种子法进出口许可证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新修订的农作物种子进出口审批办理指南发布实施,将引进种质资源申请主体由法人放宽到科研人员和育种者。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有着明确的条件和程序,具体可参考相关管理办法。
办理新种子法进出口许可证有着明确的流程。进出口大田用商品种子,应当具有与其进出口种子类别相符的种子生产、经营权及进出口权;没有进出口权的,由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具有农作物种子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在新种子法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与进出口许可证相关的案例。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包括玉米“农大372”及其亲本申请权转让协议无效与权属纠纷案、水稻“粤禾丝苗”品种权侵权纠纷案等。这些案例对于理解新种子法在进出口许可证方面的实际应用和法律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评选出第四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涵盖了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类案件,涉及多种植物品种,具有案例类型全面、品种类型广泛、诉争利益较大等特点。
上一篇:新的造价咨询甲级资质
下一篇:新能源发电资质代理公司
张总监 13826528954
限时领取创业礼包
所有服务
您的申请我们已经收到!
专属顾问会尽快与您联系,请保持电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