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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08: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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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劳务资质挂靠合同的定 特点建筑劳务资质挂靠是指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以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其缴纳管理费用的...
建筑劳务资质挂靠是指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以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其缴纳管理费用的行为。其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资格缺陷:挂靠人没有建设活动资质或资质不够,无法独立承揽工程。
能力与资质不匹配: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能力。
借用名义与缴纳费用: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并向被挂靠人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
建筑劳务资质挂靠合同通常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的合同属于挂靠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应认定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建筑劳务资质挂靠存在诸多风险,需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质量风险:在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挂靠双方均存在向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非法经营风险:挂靠双方非法经营所得面临法院判决没收的法律风险。
被挂靠企业风险:
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括对建设工程本身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以及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生命、身体、财产损失的情况。
对建设工程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被挂靠企业作为法律上的承包主体,是该建设工程的债权的享有者和债务的承担者。
为防范风险,可采取以下措施:
被挂靠企业要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组,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完善劳务管理,为各自招聘的建筑工人购买保险,以减少工伤事故发生时的风险承担。
严格控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工程竣工后,被挂靠单位可要求挂靠单位将竣工的相关资料报公司备案,并将挂靠工程上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情况以书面形式给予说明。
在一些典型案例中,如张雄明与协胜公司、恒兴公司的纠纷案例:
法院认定张雄明与协胜公司之间系“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该挂靠合同无效。因无证据证明恒兴公司对该“挂靠关系”明知,故恒兴公司的施工合同的相对人仍是协胜公司,该施工合同有效。
挂靠人无权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折价款,但有权要求被挂靠人将其从发包人处收到的工程款转付。
挂靠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在特定情况下,为避免讼累,可判令发包人径行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以任何形式使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也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补充信息
挂靠行为的认定:审判实务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挂靠关系的存在:
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质或者不具备符合所建工程要求的资质。
挂靠人通常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挂靠人自筹资金,自行施工,被挂靠人不参与工程的施工和管理。
与内部承包的区分:实践中,挂靠人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经常混淆,两者的共同之处包括以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订立和从事工程建筑活动、对内表现为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自主进行建设工程经营活动并独立核算等。但两者在人员聘用、社保缴纳、工资发放、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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