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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08:5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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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企业资质挂靠协议的全面解读一、建筑企业资质挂靠协议的定 特点建筑企业资质挂靠协议主要是指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及个人或者资质低的施...
建筑企业资质挂靠协议主要是指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及个人或者资质低的施工单位(即挂靠人)以有资质或者资质高的施工单位的名义(被挂靠人)承揽工程并向其缴纳管理费用的行为。其特点包括:
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被挂靠人通常具有较高的资质和市场地位,而挂靠人往往缺乏相应资质或资质较低。
协议目的明确。挂靠人的目的是借助被挂靠人的资质承揽工程,被挂靠人则通过收取管理费获取利益。
实际施工和管理分离。挂靠人一般负责工程的实际施工,被挂靠人通常不参与工程的实际施工和管理,仅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文件。
建筑企业资质挂靠协议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合同效力风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协议通常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民事责任风险。被挂靠企业可能要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括对建设工程本身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以及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生命、身体、财产损失的情况。同时,被挂靠企业还要对建设工程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风险。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可能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还可能在政府平台公示,甚至被限制市场准入。
以下是一些建筑企业资质挂靠协议相关的典型案例:
在某案例中,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起诉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的,未获支持;而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的,一般应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还有案例显示,挂靠施工中涉及“施工”和“挂靠”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因挂靠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借用资质”而非“承揽工程”,被挂靠人不承担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折价款的义务。在发包人对挂靠行为不知情的情况下,施工合同的相对人仍然是被挂靠人,因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无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人对挂靠人无约定付款义务;又因挂靠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故发包人对挂靠人也没有法定的付款义务。挂靠人仅有权请求被挂靠人参照挂靠协议约定向其转付从发包人处收取的工程款。若发包人的特定行为使得层层转付工程款的流程受阻,在被挂靠人同意的情况下,为避免讼累,可判令发包人径行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
为避免建筑企业资质挂靠协议纠纷,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披露挂靠关系。这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纠纷,避免被挂靠企业遭受业主和下游供应商、材料商等无穷尽的索赔和纠纷。
保留对挂靠人的追偿权。假设被挂靠企业向下游材料商、供应商等承担连带责任,应保留对挂靠人的追偿权。
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
提高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无知而陷入法律风险。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对建筑企业资质挂靠协议采取了以下监管措施:
法律规定限制。《建筑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从业资格作了严格限定,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行政处罚手段。依据《建筑法》第 66 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61 条,对存在资质挂靠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加强执法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的监管,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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