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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08: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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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宿迁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食品安全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食品安全条件:具有与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条件,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根据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特定场所要求: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等,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集中用餐单位:集中用餐单位开办食堂的,应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办理宿迁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不须提交;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提交)。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宿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流程如下:
申请人向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窗口咨询,窗口一次告知办理餐饮服务类企业注册登记相关流程及申报材料。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许可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许可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将许可法定时限从原定的至多30个工作日压缩至至多15个工作日。对适用告知承诺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申领新增直营门店许可时,许可部门可以在受理同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关于宿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规处罚,相关规定如下: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经营场所与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载明的地址不一致,其上级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前置审批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出具情况说明确认的地址可以作为经营场所。
对于市场监管领域的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能不予行政处罚,例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依法申请注册商标,检查时商品尚未销售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检查时商品尚未销售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广告业务的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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