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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08: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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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勘察生产许可证的定 作用勘察生产许可证是指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证明勘察单位具备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合法凭证。拥有这样的许...
勘察生产许可证是指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证明勘察单位具备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合法凭证。拥有这样的许可证,勘察单位可以证明其具备进行勘察工作的资质、能力和实力,也意味着承揽建筑项目时能够提供更安全、更可靠的施工服务。
勘察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勘察单位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对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勘察单位合法从事勘察工作的必要条件,确保其在安全生产方面符合国家规定。能够促使勘察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勘察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对于提升整个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建筑行业是一个系统工程,各个环节都互相依存、互相影响。如果勘察单位在安全生产上存在问题,将直接影响到后续施工工作的进行,进而影响到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引入勘察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能够保障勘察工作的安全运行、提高工作质量。
勘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只要申请人准备齐全材料并符合相关条件,便可顺利通过审批。
准备材料
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或独立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要求企业名称与采矿权人相同(复印件份)。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份)。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应包括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所作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0条的规定等提出审查意见)。
经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核准的矿区范围图(原件份)。
采矿权新立申请报告(原件份)。
有相应资质勘查单位提交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地质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原件份,复印件份)。
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备案批文(原件份,复印件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设计中安全技术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原件份,复印件份)。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原件份,复印件份)。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文件(原件份,复印件份)。
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份,复印件份)。
由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提交勘查许可证。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还需提交矿业权价款处置的批文和相应的交款凭证(原件份,复印件份)。
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提交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和已变更的勘查许可证。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还需提交矿业权价款处置的批文和相应的交款凭证(原件份,复印件份)。
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取得采矿权的,提交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及交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原件份,复印件份,采矿权价款的凭证复印件份)。
矿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拟设采矿权区域现状的调查意见(原件份,复印件份)。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份)。
承诺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份)。
市国土资源局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递交材料
申请人收集完整材料后,可凭齐全的材料,前往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审核审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受材料后,将对其进行审核审批。主要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符合条件的将获得勘察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条例。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同时,条例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文件的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以及罚则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对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了定义。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 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申请者需要具备相应的地质勘察资质,这是确保申请者具备进行矿产勘察的能力和条件。申请者需要提供详详细的勘察实施方案,包括勘察的目的、任务、方法、技术路线、预期成果等,以证明其勘察活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一般的矿产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 3 年;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7 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界满的 30 日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探矿权人在完成探明矿区可开采的矿产资源后,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取得采矿权,这一过程就是探转采。在探矿权转采矿权过程中,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30 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需要延期开采的除外。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 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 2 次,每次不得超过 2 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间或者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30 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20 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10 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30 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只有因不可抗力等非采矿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其无法在规定期限申请延期的,才不会直接导致采矿权证失效。但需采矿权人能够提供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此种情形下,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延续 2 年,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其原因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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