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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08: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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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动植物检疫卫生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动植物检疫卫生许可证的办理流程是一个系统且严谨的过程。办理的单位需要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
动植物检疫卫生许可证的办理流程是一个系统且严谨的过程。办理的单位需要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非企业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网上办理、扫描件电子版1份)。对于进境动物(除食用水生动物外),需提供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使用证(网上办理、扫描件电子版1份)。
用户要登录“互联网 + 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或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进行相关操作。各直属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如果是需要初审的情况,由进境口岸初审机构进行初审;加工、使用地不在进境口岸初审机构所辖地区内的货物同样如此。在办理过程中,要按照系统要求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提到的法人资格证明、隔离场使用证等材料,还需要确保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等要求。审批机构会根据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若未通过则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
(一)主体资格要求
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这一要求确保了在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境贸易过程中,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例如,在国际贸易中,只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才能够承担起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的各项责任,包括遵守相关法规、承担检疫费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等。
(二)疫情相关要求
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是申请的重要条件之一。这是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例如,如果某个国家或地区正在爆发禽流感疫情,那么从该地区进口禽类及其相关产品就存在较大的疫病传入风险,这种情况下就不符合申请条件。同时,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
(三)法规遵循要求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和《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规定。这些法规对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审批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范,从检疫的范围、审批的程序到后续的监管等都有明确规定。例如,法规规定了哪些动植物及其产品属于需要严格检疫审批的范围,如何进行初审、终审等审批流程,以及在检疫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等。
(四)双边协定要求
要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双边协定是基于双方的动植物疫情状况、贸易需求等因素签订的,旨在确保双方在动植物及其产品贸易过程中的检疫安全。例如,只有符合这些协定要求,才能够申请动植物检疫卫生许可证。
(五)准入名单要求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非食用动物产品、活动物、肉类及其产品、蛋类、燕窝、乳品、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水产品、水果、烟草、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植物源性中药材、水生动物,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这一要求有助于对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行有效管控,保证进口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关于动植物检疫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海关总署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在这个大框架下,许可证的有效期会与具体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种类、贸易情况、疫情防控等因素相关。例如,对于一些易受季节性影响或者疫情变化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其许可证的有效期可能较短,以确保检疫审批能够及时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同时,审批机构在签发许可证时,可能会综合考虑贸易合同的执行周期、动植物的生长周期等因素来确定有效期,以保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能够完成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和贸易流程。在整个有效期内,持证者需要遵守相关的动植物检疫规定,一旦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况,许可证可能会被吊销或者暂停使用。而且,海关总署或者其授权的审批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如法律法规的修订、国际动植物疫情的变化等,对许可证的有效期进行调整和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这部法律在动植物检疫卫生许可证相关事务中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它规定了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设立、职权等内容。例如,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这些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在检疫过程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有权登船、登车、登机实施检疫,进入港口、机场、车站、邮局以及检疫物的存放、加工、养殖、种植场所实施检疫,并依照规定采样等。同时,该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国家禁止进境的物类,如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等,这为动植物检疫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和管理提供了基本的禁止性规定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细化和补充。它规定了在不同情况下的紧急预防措施,例如国(境)外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中国时,国务院可以对相关边境区域采取控制措施,必要时下令禁止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封锁有关口岸;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公布禁止从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等。这些规定为动植物检疫卫生许可证在应对疫情等特殊情况下的管理提供了依据,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动植物检疫的范围和管理措施,确保许可证的审批和使用符合国家整体的动植物检疫战略和应对疫情的要求。
(三)《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这个办法专门针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进行管理。它规定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的管理机制,如海关总署统一管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等。并且明确了申请单位的资格要求、申请流程等内容,是动植物检疫卫生许可证办理过程中的重要依据文件,确保了审批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从制度层面保障了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安全。
(一)审批环节的监管
在动植物检疫卫生许可证的审批环节,海关总署统一管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各直属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初审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单位的资格、提交的材料等进行审核,例如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是否无相关动植物疫情、是否符合双边检疫协定等要求。在这个过程中,要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防止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产品获得许可证。同时,审批机构也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保证审批工作的公正、高效。
(二)进境环节的监管
进境时,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疫工作。对于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要检查其是否与动植物检疫卫生许可证的内容相符,包括种类、数量、地等信息。如果发现有不符合许可证规定的情况,例如货物的实际地不在许可证规定的输出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或者货物的数量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数量等,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如责令退运、销毁等。同时,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还要对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检测,查看是否携带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一旦发现疫情要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三)后续监管要求
在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国内市场后,相关部门仍然要进行监管。例如,要对其在国内的销售、加工、使用等环节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其符合动植物检疫卫生许可证的要求以及国内的动植物检疫法规。如果在后续环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如未经许可改变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用途等,要依法进行处理,包括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责令整改等措施。相关部门还要关注国际动植物疫情的动态变化,根据情况对已获得许可证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重新评估或调整监管措施,以保障国内的动植物检疫安全和公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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