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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08: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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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的定义保险兼业代理是指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
保险兼业代理是指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例如银行、汽车经销商、汽修厂都是保险兼业代理的主要群体。还有一个相近名词叫做专业代理,专业代理机构就是指保险代理公司,以保险代理销售为主营业务的机构,一般像代理人公司,经纪人公司都是专业代理机构。兼业或专业代理都是有经营区域限制的,不能不同地区使用同一个代理证;专业代理公司如果在外地展业必须设置专门的机构,需要报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兼业代理资格,但是这种机构费用较高。至于兼业代理,顾名思义,就是它的主营业务并不是保险代理,只是将其作为一种兼业来经营,例如客运公司的车辆都需要办理保险,就可以办理兼业代理资格证,这样在保险公司录入保单的时候,代理人就可以直接选择建业代理机构,那么相关的费用也就可以直接由系统支付给兼业代理机构,而无需中间的代理人或专业代理公司转手。
获取保险兼业代理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登记注册。
具备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
具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和台账制度,能够实现对保险代理业务档案的规范管理。
具有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
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具有敞开式店面、网点等便民服务的营业场所。
具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业务信息系统与保险公司对接,业务、财务数据可独立于主营业务单独查询统计。
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
配备符合条件的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保险专业代理、经纪业务许可步骤
申请保险专业代理、经纪业务许可需满足多个条件,主要包括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并按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实施托管,全国性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区域性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
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申请相应业务资格的,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并初审,银保监会决定。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申请相应业务资格的,则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申请人应当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可行性报告,包括当地经济、社会和金融保险发展情况分析,机构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说明,市场前景分析,业务和财务发展计划,风险管理计划等,以及注册资本托管协议复印件及托管户入账证明等。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谈话、询问、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和审查申请人股东的经营状况、诚信记录以及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测试和提示。申请人按规定接受风险测试。风险测试应综合考虑和全面了解机构、股东及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历史经营状况,判断是否存在利用保险中介机构和业务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可能性,核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是否严格隔离并实现独立经营和核算,全面评估风险状况。
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的申请事项,应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银保监局受理并初审的申请事项,应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完整申请材料上报银保监会。银保监会应自收到银保监局的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人完整申请材料后起,在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代理”字样。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
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许可证。其他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法人机构向注册所在地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许可证。商业银行网点凭法人机构的授权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其他工商企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条件和办理流程,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申请保险代理、经纪集团(控股)公司业务许可
银行类机构实行法人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法人机构持证、营业网点统一登记制度。银行类机构的法人机构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后,其分支机构可凭法人机构的授权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法人机构,应具备具有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具有敞开式店面、网点等便民服务的营业场所;具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业务信息系统与保险公司对接,业务、财务数据可独立于主营业务单独查询统计;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配备符合条件的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等条件。
法人机构可以通过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向注册地保监局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
法人机构未取得许可证、分支机构持有许可证的银行类机构,由法人机构按照首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要求,向注册地保监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法人机构在取得许可证后,应当将所有分支机构许可证交回发证保监局,并按要求在指定信息系统进行登记。法人机构已持有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银行类机构,按要求在指定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并将所有分支机构许可证交回发证保监局。
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法人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保监局申请延续。延续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参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
银行类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将法人机构许可证复印件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范围超出注册地保监局辖区的银行类机构,应当在开展业务的每个保监局辖区指定一家负责机构,相关职责包括获取法人机构授权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10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信息系统向当地保监局报告基本信息;辖内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营业场所、保险代理业务负责人,以及增加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撤销合并有关分支机构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信息系统报告当地保监局;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档案,组织保险销售人员定期接受法律法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等相关培训教育;对辖内分支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监督,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合规检查。
法人机构及辖区负责机构均应指定一名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该责任人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代理业务管理能力,且原则上应当是分管保险业务的机构班 员。
法人机构及辖区负责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信息系统向当地保监局报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数据。
银行类机构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并依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办理执业登记。具体登记方式由中国保监会另行通知。
法人机构终止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应向注册地保监局报告,并提交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终止申请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原件。
法人机构有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续的;出现破产、解散等机构终止事项的;许可被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被注销许可证的法人机构应当及时将许可证交回发证保监局。
法人机构收到许可证、因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领取新许可证、许可证遗失的,应按照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拟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参照银行类机构管理。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代理一家人身保险公司业务。一家人身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代理一家财产保险公司业务。保险集团内各保险子公司间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代理保险公司家数可以多于一家。
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如下:
问题:部分银行类机构在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
问题: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过程中,可能出现业务信息系统与保险公司对接不顺畅,导致数据无法独立查询统计。
问题:一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能未按规定指定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或者指定的责任人不符合要求。
问题:部分银行类机构未按时向保监局报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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