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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08: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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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以前生产许可证的含义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要求企业具备并保持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阻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从而保障直接涉及人身财产安...
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要求企业具备并保持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阻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从而保障直接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并且落实国家产业政策。
从历史发展来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开始在全国对重要的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这项制度由原国家经委标准局负责组织实施,在国家标准局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国务院原各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归口企业审查发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随着时间推移,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在质量局、标准局、计量局基础上组建国家技术监督局,这项制度随标准局职能一并转入技术监督局;这一年国家技术监督局改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工业归口管理部门进行了较大范围的撤并和调整并不再承担质量管理职能,原分散于各工业主管部门的审查工作权限也并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审查发证。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成立,这项制度也随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并入国家质检总局。
在其发展过程中,发证产品目录不断调整。例如,1991年历史最多时为487类产品,1992年压缩为132类,2003年再次压缩至86类,到2017年为38类,主要涉及安全和环保的产品,如钢铁、水泥、防爆电器、危险化学品、化肥等,其中质检总局负责审批发证的产品19类,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19类。
企业申请准备阶段
《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这是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重要书面材料,它涵盖了企业生产相关产品的基本信息,例如企业的基本生产条件、生产产品的类型等内容。
同时,企业需要提供一系列的相关资料。其中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这是证明企业合法经营身份的重要文件,用以确认企业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来申请生产许可证;例行(型式)检验报告,该报告能够反映企业生产产品的质量状况,是判断企业是否具备生产合格产品能力的重要依据;还需要提供环保、卫生证明等资料,这是从环境保护和卫生安全等方面对企业生产的要求,确保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符合相关的环保和卫生标准。
初审阶段
企业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报给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后,业务科会对所有资料进行初审。初审主要是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查。例如,检查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有效、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等。
初审合格后,业务科会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这一步骤是对企业申请的进一步审查,包括对企业生产现场等实际情况的检查,以确定企业是否真正具备生产相关产品的条件。
上级部门审核阶段
管理目录方面
以前的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涵盖的产品种类较多且经过多轮调整。例如在1991年时多达487类产品,经过不断压缩,到2017年为38类产品。而现在的管理目录进一步进行了优化调整,一些产品被移出管理目录,不再需要生产许可证,轴承钢材、防伪技术产品、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刹车片除外)等13类产品停止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和审批工作。
现在的管理更注重对涉及安全、环保等关键领域产品的精准管理,将一些相对风险较低或者可以通过其他监管方式有效管理的产品进行了调整,以提高监管效率和适应市场发展需求。
审批程序方面
以前的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相对较为复杂。企业需要经过多部门、多环节的审查,从最初的资料提交到各级部门的审核,再到现场审查等环节,整个流程耗时较长。例如,企业要先经过市级部门的初审,再到省级部门审核等。
现在的审批程序进行了简化。例如,部分产品取消了发证前产品检验,改由企业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还推行了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可以先领取生产许可证,之后接受现场审查。这一改变大大缩短了企业获取生产许可证的时间,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效率,同时也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监管重点方面
以前的生产许可证监管重点更多地放在对企业生产许可证的获取和生产条件的审查上,主要确保企业在获取许可证时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现在除了对生产条件的监管外,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监管。例如,对于取消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会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加大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等,同时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支持有关认证机构开展自愿性认证工作,鼓励社会采信认证结果等,以全方位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企业生产地址变更引发的许可证问题案例
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中,企业生产地址的变更可能会涉及到生产许可证的相关问题。例如某公司已获得生产肥料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但却在产品许可证之外的其他地址(生产车间)也进行了肥料的生产。这种情况就引发了关于生产许可证适用性的讨论。
办理部门综合考虑了该公司已经取得了肥料生产许可证、产品不会有产品质量问题、该公司没有无证生产的恶意等因素,认为该公司的临时变更至生产许可证未覆盖的涉案生产车间组织生产,擅自更换生产场地组织生产的行为应属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发生改变,未按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应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6条处理。
这个案例反映出以前生产许可证管理中对于企业生产条件变更的严格要求,即使企业没有恶意且产品质量可能没有问题,但生产地址等生产条件的变更如果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仍然会被认定为违反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有证企业超范围生产案例
有证企业如果增加产品单元,应当依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增加产品单元。如果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或者经审查不予许可的,其生产的相应产品为无证产品。例如,某企业在已取得部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这种行为就属于超范围生产。
在以前的生产许可证管理体系下,这种超范围生产行为被视为对生产许可制度的违反,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这体现了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企业生产范围的严格界定,以确保企业在许可范围内进行生产,保障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
随着改革的推进逐步废止部分产品的许可证管理
产品管理方式转变导致的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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