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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9: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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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数量情况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种类数量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种类数量并非固定不变,而是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调整以及食品行业...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种类数量并非固定不变,而是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调整以及食品行业的发展而有所变化。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等32大类。但具体的许可证数量难以精确统计,因为其会随着新企业的申请和原有企业的变更、注销等情况不断变动。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4 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食品生产许可证》中的“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按照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填写。新修订的分类目录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32 大类。在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备注等方面都有调整。
不同行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数量存在显著差异。一些常见的食品行业,如饮料、糕点、乳制品等,由于市场需求较大,企业数量众多,相应的许可证数量也较多。而一些特殊的食品类别,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由于其生产要求较高,市场准入门槛严格,许可证数量相对较少。不同地区的食品产业发展水平和特色也会影响各行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数量分布。但要准确统计和比较各行业具体的许可证数量是较为困难的,因为这涉及到大量的企业数据和动态变化情况。
常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类型涵盖了上述提到的 32 个大类。关于每种类型具体的数量,由于市场的动态变化和新企业的不断进入,难以给出确切的数字。但可以通过相关政府部门的统计数据或行业报告来获取大致的数量分布情况。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模式和要求各不相同。例如,一些国家可能会根据食品的风险程度、生产规模等因素来确定许可证的类型和数量。在某些国家,对于高风险食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可能更为严格,许可证数量相对较少;而对于低风险食品,许可证的获取可能相对较容易,数量也较多。但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差异较大,难以对国际上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数量模式进行统一的概括和描述。
补充信息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规定的食品类别提出申请。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包括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申请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由申请人按照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自主选择其中一个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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