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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9: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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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电锅炉生产许可证的相关规定电锅炉属于特种设备,其生产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
电锅炉属于特种设备,其生产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于特种设备的生产有着严格的管理要求。同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等相关标准和规范也对电锅炉的生产和排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电锅炉的定义为:利用电作为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监管范围内的电蒸汽锅炉、电热水锅炉、电有机热载体锅炉,按照锅炉设计制造的余(废)热锅炉应当符合相关规程的要求。
电锅炉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受理: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范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补正/补齐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将出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产品试制: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或增项、升级的申请单位,在许可申请经受理后,应进行产品试制。产品试制的数量要求,请查询《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试制产品的图纸未经设计文件鉴定的,应先进行设计文件鉴定。产品试制前,应向当地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制造监督检验,监督检验的具体要求请查询《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检验规则》。
鉴定评审约请:提交的附加材料包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已受理,正本1份)、质量保证手册、试制产品的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复印件)。申请单位的许可申请经受理后,应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可以延长至2年),否则应重新提出申请。鉴定评审的接受:鉴定评审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补齐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接受约请或不接受约请的决定。不接受约请的,应在做出决定的同时,退回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实施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将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7日前,向约请单位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寄发或传真《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鉴定评审机构一般将从接受约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意见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提出的问题,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材料提交鉴定评审机构。鉴定评审机构应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复查换证: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程序与新申请相同。未在原证书有效期内提出换证申请的制造单位,需要再次申请制造许可的,按照新申请对待。
许可证变更或延期: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1个月内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变更申请提交的附加资料包括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单位变更证明材料。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在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收到许可证变更材料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符合条件的,在做出批准变更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批准变更决定材料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申请单位的许可证变更日期,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批准变更决定之日算起。下列情况不批准变更:制造车间搬迁的;单位改制,涉嫌许可证转移的。许可证延期:获证单位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在许可有效期满前30日以前,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延期申请提交的附加资料包括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单位延期说明。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并在下一个许可有效期内扣除。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在收到延期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延期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收到许可证延期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延期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符合条件的,在做出批准延期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批准延期决定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下列情况不批准延期:申请之日,许可证有效期不足30天的;不满足换证条件的。
补证与注销:获证单位的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补发申请表》,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补证申请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补发许可证。获证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许可证工本费。获证单位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不准备继续从事锅炉制造工作的,应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注销登记表》,到原发证部门进行登记,并交回《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原发证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材料不属实的,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材料属实的,应立即进行登记。获证单位注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后,可以不履行锅炉制造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未进行注销登记的,应继续履行锅炉制造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否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电锅炉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生产业绩、产品安全性能状况等,能够持续满足许可范围的相应许可条件要求。
申请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能够持续有效实施。
对于C级锅炉制造许可证,凡申请的企业,申请时应持有D级锅炉制造许可证,且应有五年以上连续的D级锅炉生产历史。
在电锅炉的生产过程中,有着严格的监管要求:
锅炉生产、进口、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和要求。地方出台更严格锅炉能效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的,应予以执行。
锅炉制造企业应当确保所生产的锅炉满足节能环保要求,并对锅炉产品的节能环保性能负责。
锅炉及其系统设计时,应当综合考虑能效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进行系统优化。锅炉制造企业应当向锅炉使用单位提供相关技术参数,用于锅炉使用单位配备锅炉辅助设备及环保设施。鼓励锅炉制造企业提供与锅炉相匹配的辅助设备及环保设施。
锅炉设计文件中应当标明锅炉设计热效率和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在本通知发布实施之前已经通过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的,不要求重新进行鉴定。
锅炉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无法满足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的,应当配套建设环保设施。
以下是一些成功获取电锅炉生产许可证的案例:
达邦成功续签A级锅炉制造许可证,最终,达邦凭借出色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措施,以及锅炉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获得了评审组的一致认可和高度评价,彰显了达邦能够满足并超越高标准检验的能力。
2018年3月,南京欧能机械有限公司获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有机热载体炉制造许可证》,成为同行业中率先获得该证的企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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