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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9: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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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生产叶面肥需要办理的许可证生产叶面肥是需要办理相关许可证的。根据相关规定,大量、中量、多种微量元素叶面肥、微生物肥料等必须到农业部...
生产叶面肥是需要办理相关许可证的。根据相关规定,大量、中量、多种微量元素叶面肥、微生物肥料等必须到农业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由农业部负责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农业厅负责复混、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相关法律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备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农业农村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试验单位时,应坚持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试验单位。经认定的试验单位应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未取得叶面肥生产许可证而进行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处罚。例如,《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前的肥料相关违法行为“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初次违法,且肥料货值金额 10000 元以下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000 元以下罚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销售的肥料货值金额为 1200 元(不足 1 万元),温州市农业农村局作出了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1 倍即 895 元罚款。
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叶面肥生产许可证的真伪:
全国化肥电子防伪追溯服务平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
部分省级肥料登记证查询平台,如四川、海南、广东、广西、福建、江西、湖南、湖北、安徽、江苏、河南、陕西、山东、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浙江、甘肃各省相关部门已公布的数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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