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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9: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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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特种作业证培训资质的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应急管理部修...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应急管理部修订发布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师资、设备设施、教学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要求,旨在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提高培训水平。应急管理部发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将于 2024 年起实施,涉及特种作业目录、报考条件、考试次数、证书效力等方面的改革。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4 号)规定了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培训内容、培训人员、培训方式等要求,以及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 号)规范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明确了考核内容、方式、标准和程序。
不同于一些证书可以自主学习,自行报考,目前特种作业人员取证,需要到有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然后参加计算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才能取得由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发放的证书,证书名称叫“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书为全国范围内有效。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可以向任意从业所在地市(地)级以上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考试机构,提出考核申请,实现取证、复审和换。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从培训制度、培训场所、培训教师及管理人员、培训教学、线上安全生产培训、设备设施配备、培训档案等 7 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求更加全面,有利于更好指导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规范性建设。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 60 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人员可通过应急管理部官网政务服务平台查看、下载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子证照。符合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 2011 年 12 月 3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13 年 8 月 2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3 号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5 年 5 月 2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0 号第二次修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加强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监管工作,对培训机构的资质、师资力量、培训设施等进行审核和评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安监总培训〔2011〕112 号)、《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8〕18 号)等对各操作项目(工种)的培训学时有明确规定,操作项目不同,其相应的学时也不同。
三大特种作业操作证分别由应急管理部(安监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设厅三个部门颁发,存在一定的区别。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30 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 3 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简称《分类与项目》)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分类与项目》取消了原项目代号为 D1(压力管道巡检维护)、D2(压力管道运行维护)等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与“特种作业操作证”是两种不同的证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里有三大类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分别由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质监局、建设厅三个部门颁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是建设行业的重要证书,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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