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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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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施工企业资质结算的定 流程施工企业资质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依据工程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以及自身的资质等级,与建设单位进行结...
施工企业资质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依据工程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以及自身的资质等级,与建设单位进行结账结算的过程。结算过程中,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方式进行结算,并在结算单上确认双方的结算金额。
一般来说,施工企业资质结算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核对与编制好结算资料:这是结算的基础,包括施工图纸、工程承包合同、变更通知、签证等动态资料。任何一个工程项目,在编制结算时都要以相关资料为依据。因此在审核时,从施工图纸、工程承包合同到施工全过程的动态资料都要一一核对,力求资料完整齐全,确保审核工作正常进行。
工程量计算与审核:工程量是审核的关键,也是工程造价的主体。运作中具有较大的弹性和隐蔽性。审核工程量是重点,也是难点。在审核中,经常会发现结算的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有出入。
定额单价的套用与审核:在一般情况下,工程的定额单价都有具体规定,编制工程结算时只要参照定额单价的明细子目直接就可以套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定额单价套用往往出现差错。这会直接影响工程造价,因此在审核时不能因定额单价的套用有具体的规定而掉以轻心。
其他费用的审核:其他费用的审核要坚持合情合理,如措施费、规费、税金等。
以规范和保障结算活动的顺利进行。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原则、方式、程序和监督管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本办法包括总则、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等四章内容。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进行了规范,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施工企业在进行资质结算时,需要注意以下重要事项:
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施工企业应确保结算资料的完整齐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工程变更通知、签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任何资料的缺失或错误都可能影响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工程量的精确计算:工程量的计算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计量规则进行,避免出现多算、少算或漏算的情况。
定额单价的合理套用:在套用定额单价时,要注意其适用范围和条件,确保单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合同条款的严格遵守: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中关于结算的条款执行,包括结算方式、结算时间、价格调整等规定。
风险的合理评估与应对:对于可能影响结算的风险因素,如材料价格波动、政策法规变化等,要进行合理评估,并提前制定应对措施。
以下为您介绍一些成功的施工企业资质结算案例:
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建筑施工企业经营风险防范提示》中提到的案例:甲公司经过招投标程序,于2018年11月与建设单位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其后甲公司做好各项开工准备,但乙公司迟迟不通知甲公司进场施工。三年来,甲公司多次通过电话、发函、当面催促等方式要求尽快安排开工事宜,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辞。2021年5月,甲公司无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直到法庭上才得知案涉项目早已因故“叫停”。
总承包公司召开结算案例分析会,作为项目商务人员,参加本次公司举办的结算案例分析会,深感收获颇丰,施工结算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利益相关方,因此沟通与协调显得尤为重要。
在施工企业资质结算过程中,常见以下问题及解决办法:
结算方式的争议:如双方对于是采用清单计价还是定额计价结算方式存在分歧。解决办法是在双方确认按定额价结算时有无签认,如果有无论价格多少都是正确的。如果没有,双方得重新确定结算方式后再办理结算。
材料差价和暂估价调整:材料差价、暂估价调整后的价格可以按合同约定执行,但如果是清单项目所包括的内容发生变更,增加或减少应如何处理呢?另外,如果甲方规定变更单项子目价格在某限额之内不予调整,应如何规避风险?同时前述的清单内容变更后的价格是否使用该条款呢?解决办法是在结算时,材料价差、暂估价调整应该按合同约定。清单项的变更有两部分,第一是工程量的变化,第二是工作内容发生变化。第一种完全按单项子目价格的限额要求调整。第二种要根据合同对设计变更或签证的具体要求。
措施费、规费和税金的调整:工程量出现增减后,分部分项按实进行调整,措施项要分析是否是由工程量的变化而引起的变更,如果是按合同约定属于索赔的范围。不论什么原因发生变化,规费和税金按结算额进行调整。
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组价:招标工程结算中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组价,材料价格是按施工单位投标时所报材料价格还是按工程施工过程实际材料价格组价。比如原招标基础为带基,后变更为满堂基础,满堂基础须重新组价。解决办法是按合同对结算项的具体要求,要分析材料价是否包干及清单项内容发生变化是否引起措施项的变化。如果没有要求,应该按实际材料价格组价,如果清单项发生变化也应重新组价,但必须得到建设单位或监理的认可。
工程量有误的处理: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在结算时应怎样解决?解决办法是按合同对结算条款的具体要求执行。如没有要求,要分析此合同类型,是开口合同还是闭口合同,一般情况是双方协商结算办理,补充明细合同条款后再进行结算。
甲供材料相关费用:现在有一个工程,采用清单计价,合同是可调单价合同,决算造价不含甲供材料为1000万,另外有500万甲供材料,10%采保费,现在要退甲供材料,问题是这500万是否记取措施费及规费?另外,那10%采保费50万是否也记取措施费及规费?解决办法是甲供材料与措施费是两个独立的费用,之间可以没有任何关系。合同签订后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措施项是不能变化的,是完成合格工程必须发生的费用。至于甲供材料在退回时,施工单位只留保管费。当然结算额发生变化,规费和税金应该相应地调整。
合同解除后的结算: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初步预算的工程总价,劳动保险费应为18万余元,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15万元包干。后因建设方的资金原因使工程停工且长达18个月不能复工。双方在解除合同并对实际完成工程进行结算时,按正常取费标准,只应取8万元的劳动保险费。施工方认为,合同签订为“包干使用”,即工程不论增加或减少,都应以15万元包干,不再调整。而建设方则认为,原合同劳保费在18万元的预算基础上下降到15万元,现实际完工的劳动保险费亦应按同等比例下调,应在劳动保险费8万元的基础上按比例下调?这类情况应如何处理?在前述情形下,工程实际结算总价款远远小于合同发包时工程总价,临时设施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也被下调。但施工方称,临时设施费在施工前期已按工程规模一次性投入,且因建设方原因使临时设施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临时设施已无多少残值可利用,故临时设施费应按原合同预算金额不变。解决办法是此问题属于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的结算办法,原则按合同中对合同终止结算条款的要求,如果无任何要求,双方协调确定结算办法,但决不能按工程正常运作的结算办法。常规来说按实进行结算,这就不存在临时设施费按比例下调的问题,除此之外还要增加由于合同解除发生的索赔。
大包工程的结算:如果总包方把防水工程大包给别人,且对方有单价明细(是材料费+人工费)并由甲方签字认可。但是审计方只同意调整主材费用,不同意调整定额含量和人工费用。原则是2001定额市场价、定额量。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结算?解决办法是结算必须依据合同的约定,是总包方的大包不大包没有关系。合同约定按实,甲方签字是认可的,如果合同有明确约定按定额进行结算,无论甲方是否签字必须找到变更结算依据的证据,如果没有不能认可。
护坡工程的计费:机械大开挖的工程,合同既没有约定,甲方也没有特殊要求,施工单位采取了挡土墙及砂袋护坡,是否应计入结算造价?解决办法是如果此工程是采用招投标,投标方案是否采用挡土墙,如果是就不能单独计取,如果是其它方案,在改变方案时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及监理的同意,如果有签认手续应该增加,如果没有就不能增加。
综合单价的变更:综合单价可以因为材料价格或者实际情况的变化改变吗?在合同中没有约束时,能改变多少?比如:土方开挖过程中,运距的增加或者使用的设备的改变,综合单价能变吗?如果能变需要履行什么手续?材料价格的变化很大,投标时石头的单价为65元,由于工程工期较长,石头出厂价变为110元,可以改变综合单价吗?或者怎么结算才能让双方都比较合适?解决办法是一般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中考虑一部分风险,只要工作内容没有改变材料价格是不应调整,能不能调整要根据合同对结算条款的约定,如没有约定,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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