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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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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教育办学许可证举办者单位的定义教育办学许可证举办者单位是指发起举办民办学校或者依法经审批获得相应资格的主体。在民办教育的发展历程中...
教育办学许可证举办者单位是指发起举办民办学校或者依法经审批获得相应资格的主体。在民办教育的发展历程中,其概念和权利义务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和变化。
自 1987 年《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暂行规定》生效以来,
1987 年到 2002 年《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前,民办教育的定位是“社会力量办学”,此时只有“举办者”而没有“出资者”,且举办者基本没有财产权益,既不能用于收益,也不能加以处分,举办者身份主要体现为一种身份权而不具有财产属性。
2002 年到 2016 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之前,民办教育的定位是“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民办教育的“举办者”仍然体现为身份权,既没有明确的收益权,也不能自由地加以处分。
2016 年之后,民办教育被分为了“非营利性”与“营利性”两种,分别具有不同的法律定位和组织形式。对于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而言,允许其股东根据公司法分取办学收益;对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而言,任何人都不能从中分取办学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举办者的身份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从转让身份中获取利益。
获取教育办学许可证举办者单位的条件因教育机构的性质和审批部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教育局颁发的非盈利性机构:
场地方面,申请的教学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 600 平米。
注册资金方面,注册登记资金不低于 100 万,且需要实缴、验资。
人员方面,最少 2 个持有相关教师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人社局颁发的盈利性机构:
场地方面,申请的教学活动场面积不少于 500 平米。
注册资金方面,注册登记资金不低于 30 万,且需要实缴、验资。
人员方面,最少 2 个持有相关教师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教育办学许可证举办者单位的变更有着明确的流程和要求。
原举办者向学校决策机构提出举办者变更的申请。
然后,学校决策机构通过决议组成清算组对学校进行财务清算。
在财务清算完成后,学校决策机构对财务清算情况进行审议,并同意原举办者提出的变更申请。
接下来,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举办者变更的申请,申请材料需根据当地审批部门要求,一般须提交举办者变更申请表、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议、清算报告、学校现有章程和举办者变更后章程修订本、新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等。
审批部门经审议后,做出准予变更举办者审批决定,出具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换发办学许可证。
根据 2016 年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机构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种,其举办者单位存在以下差异:
在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中,举办者单位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分取办学收益。
对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单位不能从中分取办学收益,其权利更多地体现在对学校的管理和发展上。
在一些司法实践案例中,
例如在李稳博与上海虹口区艺术合子美术进修学校合同纠纷二审案中,法院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是身份权,确认或否认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属行政许可内容,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出资人若基于出资享有对学校的决策管理权,该出资人身份必须与举办者身份合为一体,无法分割。非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对投入学校的资产和积累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对学校财产不享有所有权或共有权,出资人对学校也不享有类似于公司股东的财产权利。
这一判例说明,在没有行政机关登记的情况下,出资人无法对民办学校享有任何绝对权,也不能如同《公司法》一般主张隐名“股东”的显名,只能依据合同或不当得利,向被出资方主张相对权。《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举办者的变更必须由原举办者提出,这一规则实际上意味着出资人如果在设立时不被登记为举办者,则很难再向学校主张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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