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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9: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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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施工专业资质申请条件概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但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或其申报人员有事业编制(军队单...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但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或其申报人员有事业编制(军队单位除外)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工程技术人员。
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序列、类别、数量不受限制。企业首次或增项申请,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申请资质升级。
施工总承包资质:
一共划分为 12 个类别,分别是铁路工程、公路工程、建筑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通信工程。
除通信和机电设三个等级外,其他都设为四个等级。不同级别对企业具备净资产、技术工人数量、注册建造师等有不同要求,例如,从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具备净资产在 800 万到 1 亿不等,技术工人数量在 20 人到 150 人左右。
专业承包资质:
新版资质标准中,共有 36 个序列。常见的有桥梁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地基、钢结构、环保等。
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和特种工程不分等级,防水防腐保温、电子与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幕墙、建筑装修装饰、核工程设为两个等级,其他分别设为三个等级。每一项资质在净资产、建造师数量、技术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方面要求都不一样。比如净资产大概在 200 万到 7500 万不等,技术工人一般在几十人左右。
劳务资质:
自 2015 年资质改版之后,劳务资质不设等级和类别。
企业只要具备施工劳务资质,便可以从事一切劳务工程。净资产仅需 200 万,另外只对技术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提出要求,业务范围也不受限制。
建筑企业办理建筑施工专业资质申请,一般需要以下七步流程:
准备营业执照
填写信息,收集材料,整理卷宗
按照资质的等级的标准,准备好所有的相应的技术人员的资料,比如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九大员、技术工人等。
人员资料一般包括:
技术负责人的身份的证明、职称的证书或是技能的证书以及执业的资格证书。
技术工人的身份的证明、职业的技能的证书或职业培训的合格证书。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
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的证明、岗位额证书。
主要人员申报前 3 个月的社保的证明。
递交资质申请
接受现场核查
上报市建管处
进行公示
领取证书
企业申请建筑施工专业资质,应提交以下材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以及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按照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延续要求提交材料。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 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需补办资质证书,按照遗失补办要求提交材料。
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 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企业的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文,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实行电子化申报资质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审核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业资产的审核,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建筑企业”)直接申报的,由中央建筑企业审核;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建筑企业将审核结果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审核结果与企业基本信息一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公示,并组织抽查。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承继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 号)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制定动态监管办法,按照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公布。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 30 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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