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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9: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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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企业资质挂考的全面解读一、建筑企业资质挂考是什么意思建筑企业资质挂考,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包括...
建筑企业资质挂考,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的行为。具体来说,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挂靠”行为:
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建筑企业资质挂考存在诸多风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民事法律风险:
对挂靠人来说,挂靠合同无效,挂靠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违约责任或对外责任承担对挂靠人没有约束力。
对发包人而言,对于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发包人损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分包或转包承包人来说,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又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的,被挂靠人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质量风险:挂靠情形中挂靠人往往缺乏相应的工程项目承包资质,同时很多挂靠的实际施工人往往是自然人,缺乏施工经验,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引发工程质量纠纷,进而导致被发包人索赔。《建筑法》第 66 条规定:被挂靠人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被挂靠人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资金风险:被挂靠企业涉诉或破产,资金冻结,被强制执行,挂靠企业无法顺利取得工程款。
合同无效风险: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法院可以收缴非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2019 年 1 月 1 日实施)第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要防范建筑企业资质挂考的风险,
对于被挂靠的建筑企业来说,应加强对挂靠者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履行。可以通过事先对被挂靠企业进行全面的背景调查,了解其涉诉、负债、征信、经营等情况;通过企查查、裁判文书网、最高法院被执行、限高等查询。
挂靠企业和被挂靠企业可以开立共管账号,共同监管支配银行账号,并指定该账号为挂靠项目的收款账号;指定挂靠企业为挂靠项目的收款方,代为收取工程款;挂靠企业出具手续,委托被挂靠企业人员领取银行承兑汇票;或第一时间将承兑汇票背书给挂靠企业。
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建筑企业资质挂考的案例。例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曾通报 13 起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建筑企业资质挂考的情况。在一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也常常涉及到建筑企业资质挂考的问题。比如,有的挂靠人与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被挂靠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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