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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9: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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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基建维修人员资质标准一、国家层面的资质标准1.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总体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
1.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总体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 82 号)同时废止。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可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后,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并限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2. 注册人员和岗位证书要求
本标准“注册建造师或其他注册人员”是指取得相应的注册证书并在申请资质企业注册的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指持有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认可单位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或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规定,通过相关培训的人员。
1. 部分资质的审批权限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2. 下放审批权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企业资质标准,大幅精简审批条件,放宽对企业资金、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的考核要求。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和部分资质类别,开展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将除综合资质外的其他等级资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资质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方便企业就近办理。
为加快校园基本建设,加强学校基建维修工作的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学校基建维修管理工作包含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及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工作。
1. 申请资质的前置条件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2. 不同部门的申请程序
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2022 年 2 月 23 日,住建部发布了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起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继发布了《新旧资质标准比较分析——设计篇)》(上篇、下篇)之后,详细对比了 2007 年和 2022 年新版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各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的设置情况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要求变化。发现本次新征求意见稿的变动较大,原 21 个行业资质类别整合为 9 个行业资质类别。
不同地区的建筑劳务资质标准会存在细微的差异,通常包括企业净资产至少在 200 万元以上等方面。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 申请程序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2. 基建(维修)工程供应商考核办法
资格预百度文库可结合单项工程招标报名进行,也可在日常进行。预审内容主要为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有关的资质证书、注册资金和企业近年的主要业绩等(由武汉市组织招标的工程和依法另有审查规定的工程项目除外)。凡有以下诸种行为之一者,均视为不合格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工期施工,且长期拖延的;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未进行文明施工且对校园环境产生较大不良影响的;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分包人再次分包的;拒绝学校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考核原则:以质量和诚信为主,全过程考核。
日本对承包商采用许可制度。根据日本建筑业法规规定,任何在日本准备从事建筑活动的组织都必须取得许可执照,除非从事价值低于 1500 万日元或建筑面积少于 150 平方米的房屋建造工程以及少于 500 万日元的其他工作。有权颁发许可证的是建设大臣和地方建设主管,其中在一个区域内从事业务时,许可执照由辖区的地方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当业务范围覆盖两个及以上地区时,则由建设大臣颁发许可证。日本将建筑业分为 28 个小类,企业每进入一个行业分类,都需获得该行业分类的许可证。企业可以一次获得几个行业分类的许可证,也没有行业分类许可证数量的限制。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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