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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9: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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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准备材料:包括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人身...
准备材料:包括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人身份证、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置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检测报告(50个房间以上的住宿场所、游泳场所、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提供)、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合格证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等。不同地区要求可能不同,具体以地方要求为准。
提交申请:向当地相关部门提交准备好的材料。
审核:相关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现场审查:可能会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查,以核实卫生设施等是否符合要求。
领取许可证:审核通过后,领取卫生许可证。
普通许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
特许: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
认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如会计师、医师的资质。
核准: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标准、规范的判断和确定。
登记:行政机关对个人、企业是否具有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和特定身份的确定。
适用范围不同:卫生许可证主要适用于与公共卫生相关的行业,如住宿、沐浴、美容美发、文化娱乐等场所;职业许可证则涵盖了众多行业和职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金融、教育、建筑等。
目的不同:卫生许可证旨在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符合标准,预防疾病传播,保障公众健康;职业许可证则是为了规范特定职业的从业资格和行为,保证从业者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管理机构不同:卫生许可证通常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职业许可证的管理机构则因行业和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卫生许可证申请条件
经营场所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
具备相应的卫生设施和设备。
制定了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提供符合要求的卫生检测报告(特定场所)。
职业许可证申请条件
不同职业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差异较大,例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
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可能有所不同,一般为1-4年。当有效期接近届满时,需提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职业许可证有效期
职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因许可证的种类和行业而异。例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通常为3-5年。
卫生许可证吊销情况
未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检测或者卫生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控制措施。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
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
职业许可证吊销情况
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例,以下情况可能导致吊销:
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的。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情节严重的。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情节严重的。
拒绝接诊病人的。
以下公共场所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
住宿场所:包括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
沐浴场所:公共浴室(含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 休闲中心等)。
美容美发场所:理发店、美容店(含美甲店,不含医疗美容)。
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 OK、游艺厅(室)等。
体育场所:游泳场(馆)、健身室等。
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
购物场所:商场、超市、书店等。
公共交通等候场所:候车(含地铁)室、候船室等。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被吊销及吊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执业医师法》,设置诊所的个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本市建立执业登记现场审查制度。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将组织审核专家组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仪器设备、基本设施以及执业人员资质、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形成书面意见。现场审核不合格的,不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
本市实行医疗机构批准公示制,对于受理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进行 5 日的公示(设置审批时已完成公示的除外),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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