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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9: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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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新鲜笋销售与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关系一、新鲜笋的性质界定新鲜笋属于食用农产品。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
新鲜笋属于食用农产品。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1号)中的定义,食用农产品是指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新鲜笋是从竹林中直接采集而来,属于林业范畴下的初级产品,未经过深度加工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例如只是进行了简单的清洗、去皮等初加工操作,所以可认定为食用农产品。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存在一些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其中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由于新鲜笋属于食用农产品,所以单纯销售新鲜笋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虽然不需要食品经营许可证,但销售新鲜笋仍需遵循一些相关规定。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这有助于追溯新鲜笋的,保障消费者权益。例如,如果出现新鲜笋质量问题,可以通过进货查验记录找到供货源头,及时处理问题,防止问题笋进一步流通。
新鲜笋的销售要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安全标准。例如,不能销售受到严重污染、变质或者含有有害物质超标的新鲜笋。销售者需要对所销售的新鲜笋进行必要的检查,确保其符合基本的食用安全要求。
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一些关于新鲜笋销售的补充规定或管理措施。例如,某些地方可能对新鲜笋的销售场所、销售时间等有特殊要求,销售者需要了解并遵守当地的这些规定。
如果新鲜笋经过了特殊处理或者加工,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如果只是对新鲜笋进行了简单的加工,如切割、包装等,且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仍然属于食用农产品范畴,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例如,将新鲜笋切成小段并用保鲜膜包装后销售,这种情况还是视为销售食用农产品。
但如果将新鲜笋加工成竹笋粉、竹笋罐头、竹笋干等产品,这些产品已经改变了新鲜笋的基本自然性状,就不再属于食用农产品,而属于食品范畴。此时,如果从事这类加工后产品的销售,就需要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在农贸市场、街边摊位等传统场所销售新鲜笋不需要食品经营许可证。
如果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新鲜笋,虽然不需要食品经营许可证,但需要遵守网络销售的相关规定,如平台的入驻规则、信息公示要求等。同时,也要确保所销售的新鲜笋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并且能够提供必要的溯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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