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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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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化工危废处理资质办理部门化工危废处理资质的办理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区别。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年焚烧 1 万吨以上的危废综合经...
化工危废处理资质的办理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区别。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年焚烧 1 万吨以上的危废综合经营许可资质,或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废综合经营许可资质,或利用列入国家级危废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的危废综合经营许可资质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废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危废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述前三款规定之外的危废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化工危废处理资质的办理流程大致如下:
申请:申请单位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如实填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及所在市环保局初审意见,向省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单位为新建项目的,根据环办函841 号《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生产设备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要求,在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请时,除提交前款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在试生产阶段开展相关危险废物经营业务的申请,并附建设项目经审批部门同意试生产的批复。
受理:
省环保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接到符合许可条件的材料或补正合格的材料后,省环保局在 5 个工作日内,组织省危废中心及有关市环保局对申请单位的证明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评估:省环保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评估:
由省危废中心组织申请单位开展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书》。
省环保局组织专家对《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
审批、颁发许可证:
省环保局成立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通过技术评估的申请和《评估报告书》审核进行审查。
省环保局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申请单位,经公示后,对其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对处于试生产阶段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将相关验收证明材料报省危废中心备案。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发现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省环保局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申请单位凭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增项登记注册手续。
办理化工危废处理资质通常需要以下材料:
有 3 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 3 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化工危废处理资质的办理地点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特定的危废综合经营许可资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废经营许可证。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危废收集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上述规定之外的危废经营许可证。
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准确信息:
咨询当地的环境保护部门,了解具体的办理机构和相关流程。
查找有关化工危废处理资质办理的相关信息。
拨打当地的政务服务热线,咨询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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