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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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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出租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出租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办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车辆方面,要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出租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办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车辆方面,要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人员方面,要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制度方面,要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场地方面,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申请出租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大致遵循以下流程: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申请材料审核、汇总,材料核准后发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汇总、审批。
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需要注意的是,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4 年,到期需换证。道路运输证每年度审验一次,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按省、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规定向有关单位发布具体时间和要求,对车辆台数较多的单位可上门审验,台数较少的单位或个体、联户,可按行政划分乡或片区集中审验。
与出租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关的法规众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条件、程序、责任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包括客运和货运两种类型。本条例适用于全国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其中明确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交通运输部在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等内容。
以下情况可能导致出租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被吊销: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补充信息
出租车经营的相关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180 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 180 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
法规的修订与发布:《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经第 22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办理范围:、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维修、道路货物搬运装卸和道路运输服务(含物流服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站、场,客运代理,货运代办,汽车租赁,商品车发送,仓储服务,营业性停车场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等)。
预约出租汽车的相关规定:预约出租汽车的许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中注明,预约出租汽车的车身颜色和标识应当有所区别。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解读:《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明确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条件、程序、期限、变更及到期延续管理等内容。本文介绍了《规定》的制定必要性、过程、主要内容和重点问题,为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公众提供参考。
道路运输条例的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 2012 年 11 月 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 2019 年 3 月 2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经营许可的协商与决定: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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