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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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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冒用别人生产许可证是否侵权:冒用别人生产许可证属于侵权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明确规定...
:冒用别人生产许可证属于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产品质量法》第三章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冒用别人生产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是一种侵权行为。
成都XX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案:最近有消费者投诉举报,市场上有一些标有“卫消证字”或“卫消字”的产品,违法宣传治疗疾病、添加药物,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危害人民身体健康。标签内容存在含有不科学的功效断言、扩大宣传治愈率或有效率、利用患者名义或形象做功效证明等问题,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耽误患者的治疗时间,有的严重危害公众安全。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接举报人举报称:“举报人在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建设路XX号的成都XX商贸有限公司处购买一袋由广州市XX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袋装木棉签,产品标识执行标准:Q/XXXX-2014”。
A食品商行经营伪造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案:2020年11月,柳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A食品商行时发现,其正在销售一款食品标签标示“品名:米花糖,柳江食卫字20和6002号,柳江区XX米花加工店,厂址:柳江三都街”等内容的米花糖。A食品商行共购进此款米花糖72袋,购进价格为36元/袋,检查时其已拆零1袋米花糖并销售其中15包,售价为2元/包,其他米花糖未销售。经核实,“柳江食卫字20和6002号”为伪造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本案货值金额 元,违法所得 元。A食品商行经营伪造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行政责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刑事责任:
销售标注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为,还可能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经调查核实,现场扣押的涉案假冒伪劣产品的货值已经超过500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商标侵权案件中对于生产商的认定:
在部分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引发的侵害商标权案件中,权利人往往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生产工具并主张数额较高的经济损失,实质是要求侵权者同时承担销售商和生产商的责任。
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行为的判断标准:
判断被诉产品上的标识或企业名称所指向的主体是否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者,关键在于其是否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提供者。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的以上一项或者若干项标识均明确指向被告,通常就可以根据这些标识信息来确定被告系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者,除非被告可以提供证据推翻这些标识信息。
加强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生产许可证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冒用行为。
提高企业法律意识:企业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明确冒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后果,自觉遵守法律。
完善许可证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发放和监督机制,确保许可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宣传冒用生产许可证的危害和法律责任,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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