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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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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公司资质外借协议的法律效力公司资质外借协议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观点,以下情况较为常见:建设工程...
公司资质外借协议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观点,以下情况较为常见:
建设工程领域中,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以及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
审判实践中,会综合多种情形来认定是否属于借用资质,例如借用资质人通常以出借资质人的名义参与招投标、签订建筑施工合同,且双方没有产权联系、劳动关系等。
对于资质借给他人的企业,根据《建筑法》第 66 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人资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行为,发包人与被挂靠人签订的协议是否无效,需要根据发包人对于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承包工程事宜的知晓情况来判定。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公司资质外借存在诸多风险,需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劳动用工风险和担责: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一旦出现工伤、劳动争议,被借用企业就要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税务经济风险:管理费可能被没收,还会有因开票涉及的税务经济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不掌握合同相对方的缔约资质、签约代理人的权限,不注重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要素条款审查,对合同性质为承揽、建设工程抑或合作表达模糊不清,甚至中标后随意与建设单位订立比标底价款更低、工期更短、质量标准更高、违约责任更重的合同,都会带来风险。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中的处罚规定,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为防范这些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以下为一些公司资质外借协议的相关案例:
甲、乙双方以其自身的优势,双方本着互利互惠、优势互补的原则协商就项目共同合作一事达成协议。乙方以甲方的名义负责实施项目,项目由乙方负责实施,并提供相应售后服务,承担整个项目的责任和义务。在施工及售后服务中,出现任何问题及施工质量问题,都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施工责任及工程纠纷。本项目中标,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服务。
衡元公司与戎晓宇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实际系因戎晓宇没有施工资质而借用衡元公司的施工资质用以涉案工程,该合同因违反相关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伙同其他投标者借用多家公司资质,采用集中统一安排错开报价方式串通投标,并约定利益共享,最终 116 个工程全部中标,其中多个项目的不同标段均由该伙人中标,涉案金额高达 亿元。前段时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3 人均被判刑,处以拘役 5 个月至有期徒刑 1 年 8 个月不止,并处罚金共计 1830 万元。
以下为一些常见的公司资质外借协议的模板和格式示例:
甲、乙双方以其自身的优势,双方本着互利互惠、优势互补的原则协商就项目共同合作一事达成如下协议。风险提示: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这种借用资质的行为形成了建筑工程公司与资质提供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需要通过合同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包括合同背景、合作内容等方面的约定。
与公司资质外借协议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对于资质借给他人者,根据《建筑法》第 66 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借用资质承揽工程是指没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建设工程资质标准的企业或者个人,以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标准与承包工程相符的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将承揽的工程交由无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低的企业或者个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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