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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9: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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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代理机构资质取消的相关政策自 2013 年以来,相关部门陆续发布通知取消了各类代理机构的资质认定。2013 年 12 月,《国务院...
自 2013 年以来,相关部门陆续发布通知取消了各类代理机构的资质认定。
2013 年 12 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 号),取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审批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
2014 年 8 月 31 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政府采购法》修正案,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2014 年 9 月 26 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 号)。
2017 年 7 月 31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2017 第 7 号)文件,暂停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
2017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招标投标法》修订意见,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了取消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认定。2017 年 12 月 27 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2020 年 8 月 7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拟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拟废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2021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2 号,发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式废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4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彻底取消,也意义着招标代理资质已被全部取消。本次废止的与招投标相关的规章还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令 2002 年第 18 号)。本次还废止了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有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 项,即《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资格早在 2016 年已经被《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 号)取消。
代理机构资质取消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打击资质出借,维护市场秩序。目前代理市场上存在“三无”代理机构(无场地、无人员、无资金),这些机构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后出借资格获利。取消资质后,此类空壳机构的获利空间将不复存在,有利于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从简政放权角度出发,减少行政审批等过多市场干预,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转向事中事后监管。
符 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招标文件质量不高,无法实现择优择强。取消资质有助于提升行业整体水平,促进市场竞争。
有助于招标代理市场个人执业制度体系的建立。现行招投标管理制度对代理机构约束多,对具体执业人员约束少。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有利于落实采购代理人员的个体责任,建立以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为代价的诚信体系,强化依法代理意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代理机构资质取消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
招标代理市场的竞争加剧。取消资格认定相当于取消门槛,更多机构涌入招标代理市场,加剧竞争,带来行业洗牌。
招标人可选择的招标代理范围更宽。招标人更多考察代理机构的自身业绩、实力和专业能力,选择范围更广。
相关部门的监管模式更加创新。监管部门无法通过发放资质证书限制代理机构,将倒逼行政部门创新监管模式,在招标业务过程中主动监督,可能会通过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查处违法信息。
以下是一些代理机构资质取消的相关历程和案例:
2013 年 12 月,取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审批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
2014 年 8 月 31 日,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2017 年 12 月 27 日,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认定。
2021 年 4 月 1 日,正式废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标志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彻底取消。
面对代理机构资质取消,可采取以下措施:
向省级“一体化平台”报送人员、业绩等基本信息,并对外公开。按照自愿原则,招标代理机构需报送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近 3 年代表性业绩、供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
对工程招投标强化监管。推进电子招投标,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监管,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归集相关处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强化信用约束,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强化信用信息应用,加快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信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作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支持行业协会研究制定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的约束和管理。
加大投诉举报查处力度。明确招标代理机构的“串标”嫌疑行为,如编制倾向性文件、泄露投标信息、协助违规投标等。情节严重的,住建部门会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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