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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9: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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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义务阶段办学许可证的申请条件举办者举办者为单位时,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为自然人时,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名称名称...
举办者
举办者为单位时,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为自然人时,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名称
名称须经区工商局或民政局预先核准通过。
场地
校外培训中心场地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400 平方米(有小部分地区现开放 200 平方米),其中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培训学校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0 平方米。
租赁合同须经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备案;租赁期不少于 3 年;场地用途不能为厂房或住宅;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楼层不高于 5 层,小学生课外辅导的不高于 4 层。
租赁合同须附上产权证明或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须取得用于“成人(青少年)教育培训”用途的消防合格证明材料。
人员
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形式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不少于 5 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理事长或董事长一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理事会、董事会成员。
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须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
校长:校长只能在一所民办学校任职;要求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 5 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专任教师: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少于 5 人、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 10 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 20%以上;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培训机构具备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的教师不低于 50%。
财会人员:要求具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资金
培训中心流动资金不低于 5 万元、培训学校流动资金不低于 20 万元;培训中心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 10 万元、培训学校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 30 万元;培训学校有满足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具体省市的申办必要条件不同,可以去当地政府网站查询相关文件或去当地教育局进行咨询。
确认办学指标
有些地区的办学指标是限额的,确认是否还有指标;有指标的情况下去变更房屋使用性质;然后去街道办盖章,与教育局相关人员现场看场地,通过场地初审再进行下一步。
寻找场地
已有场地的按照规定变更房屋使用性质即可,没有场地的则需要另找场地。不管是已有场地还是没有场地,除了必要条件外,还需要关注以下问题:
房产证使用性质:综合、办公、商业(厂房和住宅不可办理)。
楼层要求:早教、幼教机构要求 3 层及 3 层以下;具体科目楼层要求,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消防要求:有些地区要求场地配有双向通道、前后门等。
场地装修要求:建议让消防队推荐消防公司做消防装修,消防验收建议外包。以上具体要求以当地区域公示为准。
办学消防合格批文办理
办学消防合格批文不等于场地原本主体消防合格批文,是专门的办学二次消防合格批文,很多地方申办办学许可证需要提供《办学消防合格批文》,同时也是所有资质办理中最难的一部分。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所在城市《民办培训学校消防管理办法》及所在区域《消防行政管理单位具体管理办法》。大概流程如下:
到当地消防办事大厅咨询和领取准备相关材料,备好材料参加备案抽查。
没有抽中的话进入装修报审流程准备装修,抽中就需要办理手续并等待参谋员现场考察。
考察通过后开始装修,竣工后进入验收阶段。
提交所需材料等待审批。
审批过后会给出书面消防合格批文,不合格会给出书面整改意见。
办学许可证所需材料
各地区具体要求不一样,一定要详细咨询;向当地教育行政管理单位提交以上所有资料,通过审核后会下发办学许可证(未通过会书面说明原因),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要到民政、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对民办教育的性质、设立、组织与活动、教师与受教育者、管理与监督、扶持与奖励、变更与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对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与活动、教师与受教育者、管理与监督、扶持与奖励、变更与终止等方面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
有效期
发证机关按实际情况填写。
续期要求
目前未找到明确的统一续期要求,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相关政策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咨询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信息。
“双减”政策下的监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对现有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进行监管。
杭州市的监管措施
明确审批权限: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由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并纳入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进行审批。
落实事项公开:建立健全审批事项公开制度,规范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工作程序,并通过 和当地政府网站公开相关事项。
坚持审批原则:区、县(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以公办为主,审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参照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并符合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明确备案要求:各地应在批准正式设立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后 7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书面报市教育局备案。
规范国有资产办学:严格按照规定审批国有资产举办或参与举办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市教育局。
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的内部管理监督制度,规范审批工作程序和内部流程。
严格审批结果公开: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结果和办学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明确监管主体: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是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办学的监管主体,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监管、规范监管和有效监管,积极协同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规违法办学行为。
开展“双随机”监管:建立健全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双随机”抽查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检查民办学校法人治理、财务运行、教学行为、师生权益、招生收费、安全管理等内容。
落实监管重点: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管,加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加强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建设的指导,建立健全规范办学诚信档案制度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并督促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于每年 7 月底前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加强领导和考核:加强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和监管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和监管的属地责任。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审批和监管情况纳入市教育局对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年度教育工作业绩考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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