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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9:06:31
1998
内容摘要:三级物业资质的标准和要求三级物业资质的标准和要求较为明确。注册资本应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
三级物业资质的标准和要求较为明确。注册资本应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5 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物业管理专业人员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要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并且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在申请三级物业资质时,还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如注册资金大于或等于 50 万元;注册资金应实际缴纳(已可不实际缴纳,可先拿营业执照后续办许可证);准备好场地的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合同、法人股东监事的身份证复印件;工商登记核名(名字通过后提交材料出营业执照);物业管理公司执照下来后需要去办理银行开设企业基本户和税务登记(领发票、核定税种)。
同时,三级物业资质在服务方面也有一定的基本要求,如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公示 8 小时服务电话,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每年至少 1 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 70%以上。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以天津市物业收费标准为例,一级收费标准为 元/平方米·月(已包含税、费),浮动幅度在 20%上下合法有效。综合管理方面,服务中心应小区设置服务接待中心,配置办公家具及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等办公设施设备。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街道指导监督下,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设立物业服务信息监督公示栏,如实公布并及时更新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电梯和消防等设施设备维保单位等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2022 年物业费收费标准可以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标准。但每个地方的收取标准会有差异,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要按当地物价局公布。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与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并无直接关系。企业资质代表着企业的规模,以及承接项目的能力;物业服务收费等级与服务标准的等级直接挂钩,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及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
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每两年复核一次,不符合条件的将注销其资质等级证书。
例如,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 20 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 5 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不同地区物业公司的三级资质和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最高的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由市国土房管局审批,三级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审批。
在收费方面,资质申请费的标准会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机构的要求而有所不同。具备相关从业经验,申请三级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相关管理人员也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同时,不同地区的三级物业服务标准收费应包括的内容可能相似,如保安服务、环境卫生服务、绿化养护服务、设备维护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等,但具体的收费标准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小区或商业综合体的规模、管理服务的难易程度和服务需求等因素都会对收费产生影响。
案例:家住东郊的王女士对于自己缴纳的物业服务费一直存在异议,她看到小区收费处物业企业公示的物业资质等级为三级,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竟然是一级,十分不理解,认为三级资质为什么能收一级的费用,随即向主管部门投诉物业企业乱收费。
分析: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与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并无直接关系。企业资质代表着企业的规模,以及承接项目的能力;物业服务收费等级与服务标准的等级直接挂钩,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及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同时,收取相应的费用。
另一个案例:穗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6 月成立,于 2008 年 11 月取得三级物业服务资质,并接受开发商穗鑫发展公司委托为广州市穗鑫花园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约定服务期限为 2007 年 7 月到 2010 年 7 月,住宅部分的收费为每平方米每月 元,业主在每月的 12 日之前交纳物业服务费。王家俊是小区 23 栋业主,于 2007 年 12 月开始拖欠物业服务费。经穗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催缴,业主以穗鑫公司没有取得物业服务资质合同无效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穗鑫公司多次催缴未果后,于 2009 年 9 月 21 日将业主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家俊交纳从 2007 年 12 月到 2009 年 9 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及相应的滞纳金。
争议焦点:物业服务企业不具备物业服务资质,其与开发商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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