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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08: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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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辽宁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则辽宁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办学许可证管理的办法和条例。2021 年 1 月 4 《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指出...
辽宁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办学许可证管理的办法和条例。
2021 年 1 月 4 《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指出,维护民办学校及其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该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同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及时研究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2023 年 7 月 17 《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2023 年 4 月 24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优化营利性民办学校审批服务,在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实施办学活动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一般性审批程序,重新申请办学。
2019 年 4 月 28 日,辽宁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 《辽宁省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有关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严把固定场所、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规定,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
2011 年 3 月 31 日,《沈阳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民办学校无故不接受年检的,将按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年不接受年检的,当年暂停招生,学校进入限期整改阶段,整改完成后应主动向管理部门申请补检。补检合格的,允许招生,办学许可证到期后正常换发;补检不合格的,停止招生,办学许可证到期后由发证机关收回,不再换发新办学许可证。两年不接受年检的,视为自动终止办学,原办学许可证作废,不再换发新办学许可证。各区、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换发)办学许可证的,需上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010 年 8 月 18 《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进行了初步规范。
辽宁的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教育质量和受教育者的权益。
2019 年 4 月 28 强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严格把控固定场所、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方面的规定,以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
2023 年 7 月 17 《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明确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要求和审批流程。
2010 年 8 月 18 《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依据。
2023 年 11 月 9 《辽宁省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
2023 年 11 月 13 指出辽宁省教育厅会同多部门共同印发管理办法,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与管理、办学规范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2023 年 8 月 3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工作的通知》,对民办高校的工作提出了改进和加强的要求。
在辽宁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过程中,有以下一些典型案例:
2019 年 4 月 28 符合当地规定的设置标准,依法依规办理审批登记,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履行服务承诺,确保培训质量。
2023 年 7 月 17 审批机关在核验中发现举办者存在故意造假作假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拒不配合核验致使不能确定是否满足办学许可条件等行为的,审批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注销《办学许可证》。
辽宁的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与其他地区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和侧重点。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教育资源分布、政策导向等因素的不同,具体的管理办法在细节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2019 年 4 月 28 日,辽宁省教育厅等九部门联合组成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共同推进相关工作。
2023 年 7 月 17 日,相关职能部门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原则上当场做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办学许可证》(需承诺在时限内补齐材料),如在事中事后监管等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办学条件等违法违规办学的情况,可及时撤销办学许可;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辽宁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2019 年 4 月 28 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严把固定场所、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规定,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
2023 年 4 月 24 日,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优化营利性民办学校审批服务,在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实施办学活动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一般性审批程序,重新申请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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