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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08: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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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种子生产许可证公告的相关规定种子生产许可证公告有着明确的相关规定。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
种子生产许可证公告有着明确的相关规定。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核发。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一定要求。例如,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有必要的仓储设施;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多项材料,包括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注册资本证明材料、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等。
种子生产许可证公告的发布流程如下:
申请:申请人向相关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对于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材料审查与受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资质审核: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等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查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具备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许可证核发:核发机关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以下为一些最新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公告相关案例:
种子生产许可证公告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保障种子质量:通过对种子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核和许可证公告,确保生产的种子符合质量标准,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规范市场秩序:明确合法的种子生产企业,防止非法生产和经营,维护种子市场的正常秩序。
促进种业发展:激励企业提高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推动种业的创新和发展。
保护农民权益:让农民能够选择合法、优质的种子,降低种植风险,保障农民的利益。
查询种子生产许可证公告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应国家政策要求,部分业务办理通过该平台进行统一登录,涉及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相关业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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