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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08: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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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深圳二级建筑资质资料介绍深圳二级建筑资质是指在深圳市范围内,企业所具备的从事特定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资格等级。获得二级建筑资质的企业...
深圳二级建筑资质是指在深圳市范围内,企业所具备的从事特定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资格等级。获得二级建筑资质的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其在人员、资产、技术等方面具备了相应的能力和条件,能够承担一定规模和复杂度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级建筑资质的认定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确保参与建筑工程的企业具备足够的实力和能力,从而提高整个建筑行业的水平。
企业申请深圳二级建筑资质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综合资料(第一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非首次申请提供)
企业章程
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非首次申请提供)
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非首次申请提供)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人员资料(第二册):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资质证书延续资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十)条所要求的全部材料
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企业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收件
网上预申请通过后,企业将申请材料电子文档(包括申请表电子文档和附件申请材料电子文档)直接在网上提交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企业登录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并在网上生成申请表。
同时,企业在网上按照资质申办平台提示将附件申请材料电子文档一并上传系统。
网上递交申请。
受理
审批
公示
制证
核查
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将对其开展资质核查,重点核查办公场地、注册建造师、职称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等企业主要人员参保及到岗情况。
核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采用信息化手段,核查人员的注册、职称、社保、到岗等情况。
派出核查组实地核查。
发函商请外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助核查。
核查合格的,企业可在资质证书到期前登录“三库一平台”系统申请“重新打证”换发有效期五年的资质证书;核查不合格的,超过一年有效期后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公告
企业申请深圳二级建筑资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资产方面,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
技术负责人方面,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
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上述人员应满足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由企业为其缴纳不少于一个月社会保险。
深圳二级建筑资质审批依据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市〔2018〕53号)
许可条件为:
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产。
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职称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上述人员应满足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由企业为其缴纳不少于一个月社会保险。
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
填写并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司公章的本告知承诺书扫描件。
企业按照资质标准所要求的资产、人员、业绩等资质条件提交材料。
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
经核查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但尚未构成恶意隐瞒或弄虚作假、核查期间企业资产或人员发生变化已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等情况,超过一年有效期后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经核查发现企业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和资质证书,将其违法行为在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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