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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08: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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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以下是关于海陵劳务派遣许可证的相关信息:一、海陵劳务派遣资质办理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
以下是关于海陵劳务派遣许可证的相关信息:
一、海陵劳务派遣资质办理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劳务派遣许可证申请流程
准备材料:包括《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公司营业执照、印章、章程(若执照未下可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新成立公司提供验资报告(往年成立公司提供审计报告)、与劳务派遣有关的办公设施设备清单、与劳务派遣相关的信息管理系统、经营场地的使用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样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样本、职工花名册(若有集体合同提供集体合同样本)等。
向海陵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申请人需在工作日携带上述材料前往人社局申请。
受理与审查: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决定: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领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三、海陵劳务派遣许可证所需材料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四、劳务派遣资质与许可证的区别
审批和监督机构不同:劳务派遣许可证由人力资 社保保障部(下属人社局)审批和监督;而其他一些类似的资质可能由不同的部门负责。
办理依据不同:劳务派遣许可证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其他资质可能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
审批形式不同:劳务派遣许可证通常为前置审批,先办许可证,后注册公司;而有些资质可能是后置审批,先注册公司,后办资质。
审批标准不同:劳务派遣许可证在注册资本、经营场所和设施等方面有特定要求;其他资质的审批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用途不同:劳务派遣许可证主要用于劳务派遣这种特定的用工形式;其他资质可能用于不同的业务范围。
税率不同:劳务派遣许可证对应的增值税税率通常为 5%;其他资质对应的税率可能不同。
有效期不同:劳务派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 3 年;其他资质的有效期可能不同。
办理成本和审批环节不同:但相同点是未经审批许可的,不得经营相关业务。
五、海陵地区劳务派遣许可证的监管要求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经营情况、财务审计报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及相关情况、劳动报酬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等相关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60 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 3 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 2 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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