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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08: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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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江门道路建筑资质三级的申请条件江门道路建筑资质三级的申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企业资产方面,净资产需达到 800 万元以上。企业主要人...
江门道路建筑资质三级的申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资产方面,净资产需达到 800 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方面:
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5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4 人。
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 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30 人。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办理江门道路建筑资质三级,大致流程如下:
诚信守法,三年内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且信用良好,具有特级、一级、二级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直接核准相关专业承包资质。
了解江门建筑资质的办理流程,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尽快提交建筑资质申请。
遵循《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修订版)和相关规定。
按照规划手续的具体要求,办理基础阶段(含桩基、基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已纳入土地合同的规划条件可视为规划意见;办理主体阶段或不分阶段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规划许可手续。
按照施工图审查的具体要求,办理基础阶段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需提供桩基、基坑相应阶段满足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施工图设计图纸(如深基坑阶段应编制符合规定的深基坑专项设计文件),并出具相应阶段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意见;办理主体阶段或者不分阶段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完整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依据《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实施的通知(江建函【2020】244 号)》,原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的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
江门道路建筑资质三级的审批要求包括:
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支持有条件的市(区)进行建筑业总部经济试点,加大土地、税收、财政等政策支持力度。培育建筑业总部企业形态,指导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业企业申报认定总部企业,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江门道路建筑资质三级的有效期和续期规定如下:
统一调整的有效期为当年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未参与统一调整的企业可按程序公示后调整,但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变)。
企业应在资质证书 1 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 5 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 5 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江门道路建筑资质三级的相关政策法规主要有:
《促进江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全面提升建筑产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现结合实际,提出工作措施,包括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支持企业参与项目建设等。
《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实施的通知(江建函【2020】244 号)》,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原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的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指引〉的通知》,为进一步深化改革,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落实招标人负责制,实现招标人权责统一和招标项目“评优择优”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 号)的有关要求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评定分离”改革试点的有关工作部署,制订本操作指引供参考使用。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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