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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08: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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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江苏房地产资质办理流程审批权限划分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下放承接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房管〔...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下放承接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房管〔2022〕236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初审工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审批管理工作。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苏州片区、连云港片区)和54个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发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审批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相关业务全程网上办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业务,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二级资质核定、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业务,通过“江苏省房地产行政许可综合服务系统”办理。
但从《江苏房地产开发资质办理资料要求及人员配置》中可推测一些相关材料要求:
可能涉及不同岗位人员的相关材料,例如不同技能等级人员的相关证明。如可能有初级(五级)、中级(四级)技能、高级技能、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等人员相关的材料,但具体针对房地产资质办理中这些人员材料如何要求并不明确。
可能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一些记录材料,如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相关内容。因为在江苏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信息纳入《江苏省住房与房地产电子政务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开发企业需按规定记录项目建设主要事项,这可能是资质办理所需材料的一部分。
根据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虽然没有明确给出每个等级详细的条件,但可以从一些相关管理规定和业务逻辑推测:
一级资质:往往对企业的规模、资金实力、人员配备、开发业绩等方面有着较高要求。例如在开发规模上可能需要有较大规模项目的成功开发经验,资金方面有足够的注册资本和流动资金以保障项目开发,人员方面可能需要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的合理配置等。
二级资质:相对一级资质要求会低一些,但同样需要满足一定的开发能力、人员、资金等方面的要求。如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全省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楼层不受限制,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对企业能力的一种界定,企业要具备承担这样规模项目的能力才能获得二级资质。
企业需合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这是基本的前提条件,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企业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在资质年检、项目开发过程中的各种规定等。例如企业的资质年检按照《江苏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管理办法》执行,对于年检中按条件应当予以升、降的企业,参照核定资质等级的程序和文件,经设区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资质升、降级。如果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视为年检不合格,经设区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行政许可全过程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和定期轮岗制度,强化监督制约,规范权力运行。
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定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动态核查,对于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等行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在办理资质过程中,企业提供的所有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在项目信息填报方面,对企业填报有错误的或内容不全的,应当责令其更正、补全项目信息;对企业故意弄虚作假的,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企业需按照部、省相关文件(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等)执行相关的资质审批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修改也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等政策要求,这些政策的调整也间接影响着江苏房地产资质办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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