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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08: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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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武汉培训类办学许可证办理流程武汉培训类办学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如下:申请人应当事先向设立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名称预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
武汉培训类办学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申请人应当事先向设立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名称预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举办者办理名称预登记,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审批机关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筹设有效期为3年。
然后,申办者需要提交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根据办学内容不同,举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核发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或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核发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设立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依法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同一个民办培训机构只能登记为一种类型的法人。法人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应当与办学许可证的办学内容相一致。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可以增设分公司进行培训活动。分公司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领取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培训活动由设立分公司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负责。民办培训机构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办学许可证有关事项,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有关事项,应当向相应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武汉培训类办学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包括以下方面:
法律相关: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所在城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及所在区域教育行政管理单位具体管理办法。
资金与场所:开办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租赁办学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学场所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卫生、房屋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人员要求:校长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有2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和3名以上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
举办者条件:举办培训机构的自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办理武汉培训类办学许可证所需的材料如下:
营业执照方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签署;法人股东资格证书或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董事、监事身份证复印件;预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成立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书面协议。
办学许可证方面:目前尚未有明确详细的材料列举,但需注意各民办培训学校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办学许可证》中所注明的地址、层次、内容、形式办学,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
目前尚未有明确的关于武汉培训类办学许可证审批时间的具体规定。但一般来说,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武汉培训类办学许可证的相关政策法规主要包括:
《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活动,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民办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配套政策文件精神和《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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