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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08: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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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教育机构资质转让一、教育机构资质转让的流程教育机构转让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程序。具体流程如下:准备相关材料...
教育机构转让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程序。具体流程如下:
准备相关材料:
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录。若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民办教育机构变更登记表》。
指定(委托)经办人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地址、法定代表人、园长的,除向教育局提交上述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变更举办者,需提交原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和变更后新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单位举办者须出具法人资格证明,个人举办者需出具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刑事制裁文件)。
民办教育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
原举办者和变更后新举办者关于民办教育机构移交问题的合约(此合约必须在市教育局经办人见证下签署)。
变更地址,变更后新地址校舍的产权证明、消防验收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民办教育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教育局。
等待审核:教育局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完成变更:审核通过后,完成教育机构的变更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办学许可证是不能转让的,需要重新办理。
在进行教育机构资质转让时,有以下重要的注意事项:
深入了解转让的真实原因:这有助于评估机构的潜在问题和未来发展前景。
审查财务状况:包括上一年度的流水、结转、利润以及每月的所有成本。
核实未耗课时数及学生数:确保接手后的教学安排和服务能够顺利进行。
确认相关证件:检查是否有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消防验收证等必备证件。
考察场地情况:所租场地的产权证是否合规,场地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评估风险:对于转让方,可能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导致转让协议无效,需返还转让费用,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对于受让方,若转让协议无效,购买、收购目的无法实现,且学校诸多事项处理可能受阻。
与教育机构资质转让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也对行政许可的范围、权限、条件和程序等进行了规定,办学许可证作为一种行政许可,申请机构在取得后不得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
以下是一个教育机构资质转让的案例:
武女士结识了开设少儿培训机构的李某。李某称其名下拥有两家少儿培训机构,皆生源不断,运营良好,现因私人原因想找人转手。武女士通过微信向李某了解了涉案培训机构的教学体系、教室安排等相关情况,并前往实地考察。最终,与李某签订了两个培训机构的《转让协议》,支付了20余万元的转让费。后武女士发现其接手的这两家培训机构所属公司并无办学资质,且培训机构也并未单独办理工商登记,遂向法院起诉主张《转让协议》无效,要求李某返还转让款。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武女士诉讼请求。武女士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终审驳回武女士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培训机构并不具备办学资质,是否影响转让协议效力。法院认为,依据《转让协议》的约定,转让标的为两个培训机构的所有权、经营权、资产,并不包含办学许可证。李某无办学许可证开展培训,该违规行为并不能否认其对两个培训机构享有的资产权益,其可转让该权益,武女士在接手后亦可在符合规定的情形下申请办学许可证。据此,李某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事实,并不影响涉案《转让协议》的效力。
教育机构资质转让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对于转让方:
因违反“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学校转让协议无效,不得不返还已收取的转让费用。
如果该涉嫌“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被举报或被教育行政部门查出,将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甚至被禁止从事教育行业,列入失信“黑名单”;如果构成犯罪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受让方:
“学校转让协议”因违反“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的情况下,受让方的购买、收购目的不能实现。
从法律上来讲,学校的举办者没有变更,那么学校诸多事项的处理将面临重重阻碍,处处受到牵制,毕竟举办者的地位对于民办学校来说,分量不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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