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生产许可证挂靠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食品生产许可证挂靠是明确的违法行为。
(一)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这一规定明确了食品生产的准入门槛,只有依法取得许可的主体才有资格进行食品生产活动。而食品生产许可证挂靠是指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借用已取得许可证的企业的名义进行食品生产活动,这显然绕过了许可制度,未取得许可就从事食品生产,违反了该规定。
(二)从食品安全责任角度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在挂靠行为中,实际进行生产的未取得许可的企业或个人,其生产过程难以受到有效的监管,无法保证食品安全。因为许可证的取得是基于对特定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水平、人员资质等多方面的审核,挂靠行为使得这些审核失去意义,无法确保生产出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从而违反了这一规定。
二、与食品生产许可证挂靠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许可制度的严格性
许可申请的审核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工艺流程、人员资质等方面的内容。只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才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这一审核过程是确保食品生产安全的重要环节,而挂靠行为破坏了这一环节的严谨性。
许可的主体特定性
- 许可针对的是特定的企业或个人,是基于其自身的条件而授予的。例如,企业的生产场地环境需要满足一定要求,包括场地的固定性、周边环境的安全性(防止交叉感染等),还有消毒设备、通风系统等硬件设施的配备等。如果允许挂靠,就会使不具备这些条件的主体进入食品生产领域,违背了许可制度的主体特定性原则。
(二)食品经营许可相关规定的类比
食品经营许可的规范原则
- 在食品经营许可方面,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且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虽然这是针对食品经营许可,但也体现了食品类许可的整体规范要求。食品生产许可同样需要遵循类似的依法依规原则,挂靠行为显然与这些原则相悖。
不同经营情形下的许可要求
- 例如在食品经营中,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而从事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则需要取得许可。这表明不同的食品经营活动都有明确的规范要求,食品生产活动也不例外,其许可制度不容许通过挂靠等不正当方式来规避。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挂靠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处罚方面
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经营的食品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相关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挂靠的情况下,未取得许可的主体借用他人许可证进行生产经营,其所得属于违法所得,生产的食品也属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范畴,将面临被没收的处罚。
可能面临罚款等处罚
- 除了没收相关物品外,还可能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具体的罚款数额和处罚方式会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来确定。这是为了对挂靠这种破坏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进行惩戒,以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
(二)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及民事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风险增加
- 由于挂靠行为使得实际生产主体可能不具备应有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生产出的食品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例如,、原材料质量无法保证、生产过程缺乏有效监管等问题,这些都会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威胁。
民事赔偿责任
- 如果消费者因为食用了挂靠生产的食品而遭受健康损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不仅可以要求生产企业(包括被挂靠企业和实际挂靠生产的主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直接损失,还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但因其提供许可证供他人挂靠,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对市场秩序的破坏
不公平竞争
- 合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力和时间来满足许可要求,包括建设符合标准的生产厂房、购置合格的生产设备、培训员工等。而通过挂靠取得“合法”生产资格的企业或个人,无需进行这些投入就可以进入市场,这对合法企业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
行业信任危机
- 食品生产许可证挂靠行为如果泛滥,会使消费者对整个食品行业的信任度降低。消费者难以辨别哪些食品是真正由合法、规范的企业生产的,哪些是通过挂靠等不正当手段生产的,从而影响整个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相关案例中食品生产许可证挂靠的判定
(一)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类似情况的判定借鉴
超许可类别范围经营食品行为的判定
- 在一些案例中,如某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个别企业存在超许可类别范围经营食品行为,如甲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类别为热食类食品,但却经营其他类别食品。这种超范围经营与食品生产许可证挂靠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违反了基于许可的合法经营范畴。判定超范围经营主要是依据企业的许可证所核准的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活动进行对比,如果实际经营超出了许可范围,就构成违法经营。同样,在判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挂靠时,也要对比实际进行生产的主体是否为许可证的合法持有者,如果不是,
从生产条件与许可要求的不符判定
- 例如在食品生产中,许可要求生产场地环境、设备设施等要符合一定标准。如果发现某个生产场所声称是某有证企业的生产点,但实际的场地环境、设备设施等与该企业许可证申请时所提交的资料严重不符,这就可能暗示存在挂靠行为。因为正常情况下,有证企业自身的生产活动应该是在符合许可条件的环境下进行的,如果出现明显不符,很可能是其他未取得许可的主体在借用其名义生产。
(二)案例中的证据收集与挂靠判定
合同协议等书面证据
- 在一些涉及疑似食品生产许可证挂靠的案例中,如果发现有企业之间签订的类似“挂靠协议”或者其他能够表明一方借用另一方许可证进行生产的书面合同,这将是判定挂靠行为的重要证据。例如,一份协议中明确约定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向有证企业支付一定费用,以使用其许可证进行食品生产,这种协议直接证明了挂靠行为的存在。
资金流向与财务证据
- 通过调查企业之间的资金流向也可以发现挂靠的线索。如果发现有资金从声称是生产企业(实际可能是挂靠方)流向被挂靠企业,且这笔资金无法用正常的业务往来(如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来解释,而更符合挂靠费用的特征,那么这也可以作为判定挂靠行为的证据。同时,财务账目上的一些异常情况,如成本核算不合理、收入不明等,也可能与挂靠行为有关。
五、认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挂靠违法行为的方法
(一)主体资格与实际生产主体的核查
许可证持有者与生产者的一致性
- 、地址等信息与实际进行生产活动的主体是否一致。如果发现实际生产的企业名称与许可证上的名称不同,或者生产地址与许可证登记的地址不符,例如,许可证上登记的企业A在甲地生产,但实际发现乙地有一个企业B在进行与企业A许可证核准产品相同的生产活动,这就需要进一步调查是否存在挂靠关系。
生产主体的资质审查
- 对实际进行生产的主体进行资质审查,包括其是否有独立的营业执照、是否具备生产该类食品的能力(如是否有相应的技术人员、生产设备等)。如果实际生产主体没有自己的合法营业执照,或者其生产设备简陋、技术人员缺乏,却声称是某有证企业的生产部门,这很可能是挂靠行为。因为正常的有证企业的生产部门也应该具备基本的生产资质和条件。
(二)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查
原材料采购与供应关系
- 审查原材料的采购渠道,如果发现实际生产主体的原材料采购与许可证持有者没有正常的关联,例如,原材料供应商只与实际生产主体有交易关系,而与许可证持有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这可能暗示存在挂靠行为。正常情况下,有证企业进行生产时,其原材料采购应该是在企业自身的管理和运营体系下进行的。
产品销售与品牌使用
- 查看产品的销售渠道和品牌使用情况。如果发现产品以许可证持有者的品牌销售,但销售的组织、渠道等与许可证持有者的正常销售模式不符,例如,销售回款不是进入许可证持有者的账户,而是进入其他账户,或者产品的销售区域、客户群体等与许可证持有者以往的销售情况有很大差异,这也可能是挂靠行为的表现。因为在正常的生产经营中,产品的销售应该是与企业的整体运营相匹配的。
(三)人员与管理关系的审查
员工劳动关系与管理归属
- 调查实际生产主体的员工劳动关系,如果员工与许可证持有者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工资发放、劳动管理等都由实际生产主体自行负责,这与正常的企业内部生产部门的人员管理模式不符,在合法的企业生产中,员工应该是与企业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接受企业的统一管理。
质量管理体系的执行
- 检查实际生产主体是否执行许可证持有者的质量管理体系。如果发现实际生产过程中没有按照许可证持有者应有的质量管理标准进行生产,例如,没有质量检验记录、没有按照规定的生产流程操作等,这可能表明是挂靠企业在自行生产,而没有受到许可证持有者的有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