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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08: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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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技能培训办学许可证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举办实施以职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这一规定表明了技能培训办学在管理方面有着明确的部门负责机制,确保了技能培训办学的规范化。
在不同地区也有不同的细化规定。例如北京,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办学条件,且要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不在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范围。这体现了地方在遵循国家大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的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等对技能培训办学许可证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完善。
按照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培训公司(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拿到有培训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这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同样适用。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非学科类培训在某些地区不需要办学许可证,但需要申请类似的许可,且办理程序与办学许可证类似,只是程序相对更简单,中间没有教育部门三次上门审核这样的环节,并且下发所需时间相对较短。
另外,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不必然导致教育机构与学生或者学生家长(未成年人)签署的教育培训合同无效。如果教育机构超范围经营,并不因此导致合同无效,但教育机构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这表明办学许可证与教育培训合同的有效性之间存在复杂的法律关系。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 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等相关规定,需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教育部 人力资 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例如要按照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开展培训,不得将办学资格承包、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开班前须向审批部门提交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表,并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开展相关教学活动。
要符合《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关于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及第三十一条有关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具备的管理制度要求,材料也要符合拟开设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例如在申请时,需要提供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要符合法定形式、准确性,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并加盖申请人公章)、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需与原件一致)、校产有效证明文件(与原件一致,符合拟开设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中外合作办学协议(要符合《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七条关于合作协议的要求,明确合作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多项内容)等材料。
以北京为例,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办学条件,要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不在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范围。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按《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开展培训,不得将办学资格承包、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开班前须向审批部门提交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表,并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开展相关教学活动。
《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这是对培训机构基本信息、办学规划等内容的汇总表格,是审批部门了解办学意图和规划的重要依据。
有筹设的,需提供筹设批准书。筹设批准书是在筹备设立培训机构过程中,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筹备建设的证明文件,体现了筹备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拟办办学机构的名称核定通知书。这一通知书确保了办学机构名称的合规性和唯一性,避免名称重复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出现。
申办报告,其中需要详细阐述办学的目的、办学的可行性分析(包括市场需求、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方面的分析)、办学的规模和层次、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内容,以便审批部门全面了解办学的整体规划和预期效果。
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等营利性培训机构
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 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相关规定,准备符合工商登记和民办教育管理要求的材料,例如企业名称登记相关材料等。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表,该表需要符合法定形式、准确性,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要与原件一致。
校产有效证明文件,与原件一致且符合拟开设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
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符合《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七条关于合作协议的要求,明确合作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多项内容。
先去街道办和教育局报备,确认是否还有指标。这一步骤是为了确保在当地教育资源规划的框架内进行办学,避免过度办学或不符合区域规划的情况出现。例如有些地区由于教育资源布局已经饱和,不再接受新的办学申请,所以先确认指标非常关键。
如果有指标可以办理,就先去变更房屋使用性质(变更为教育培训)。这是因为不同的房屋使用性质对应不同的功能和规范要求,教育培训需要特定的场地条件,变更房屋使用性质是为了满足办学场地的合法性要求。
再去街道办盖章,街道办的盖章是对办学场所所在社区的一种认可,涉及到场地是否符合社区的规划、安全、环境等多方面的要求。
最后和教育局相关人员沟通现场看场地。场地的初审非常重要,如果场地初审不通过,后续所有工作都无法进行。例如场地要符合规划、消防、卫生、房屋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租赁期一般要求3年以上,早教、幼教场地在3层及3层以下(其他项目需咨询当地有关部门),土地性质应为综合或办公等要求。
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具体培训类型确定)。
相关部门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如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
如果材料审核通过,可能还会进行实地考察等环节,以确保实际办学情况与申请材料相符。
经过审核和考察后,如果符合要求,相关部门会予以批准并颁发办学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而擅自开展教育活动的培训机构将被责令立即停止办学。这是为了维护教育行业的正常秩序,防止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机构继续开展教学活动,对学生和整个教育事业造成不良影响。、师资不合格等问题,继续办学会损害学员的利益,也会破坏教育市场的健康发展环境。
在司法实践中,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不必然导致教育机构与学生或者学生家长(未成年人)签署的教育培训合同无效。但如果教育机构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则合同可能无效。例如,如果某个地区明确规定技能培训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才能合法经营,而某机构未取得许可证就开展业务并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有效性就会受到质疑。
当出现退费等争议时,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机构在处理相关纠纷时会处于不利地位。因为其本身办学资质存在问题,在法律层面上其与学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得复杂且不稳定,法院在判定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而未取得许可证往往是一个对其不利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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