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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08: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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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德州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全程网办,申请人需通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在线申报,具体...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全程网办,申请人需通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在线申报,具体流程如下:
申请
提交方式:网络提交。并通过系统打印纸质档案材料。
获取收件编号、凭证:申请人通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后,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
受理
材料补正:申请材料经审核后需要补正的,行政审批系统自动生成补正通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具体注意事项说明。企业及时登入系统查看并进行补正。
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办理进程查询
进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在首页找到“进度查询”,点击进入,点击“所有审批信息查询”,输入签收号进行查询,、审批事项名称、单位名称、(许可证、产品名称)、签收号、办理状态。
获取审批决定书
获取方式:行政受理中心领取(牡丹区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地址:牡丹区东方红西街 999 号,联系电话:0530—7381018)。领取时需提供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开具的委托书(原件)。
决定书类型:《食品生产许可证》,本证有效期 5 年。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食品原材料的处理以及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与所生产的食品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并使场所的环境清洁,远离有毒、危险的地方和其他的污染源。
具有与所生产的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设施,并配备了与之相适应的消毒、换衣、洗漱、照明、照明、通风、防腐、防尘、蝇、鼠、虫、洗涤和处理废水、储存垃圾和废物的设备或设施;在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如原料提取和纯化等前处理过程中,必须有相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设施,以满足产品的种类和数量。
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制度,以保障食品安全。
有合理的设施布置及生产流程,以避免食物与直接入口食物、原料与成品之间的交叉污染,以及食物与有毒物质、不洁物质的接触。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
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及布局图。
食品添加剂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的规章制度。
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下,许可时限统一调整为 20 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在食品生产许可过渡期(2015 年 10 月 8 日至 2015 年 12 月 7 日),基本符合项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德州市出台了《德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建设、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
办法明确了小作坊的定义,即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有固定场所,从业人员较少,加工规模小,采用传统工艺加工,具备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个体生产者。
规定了全市范围内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但乳制品、饮料(含桶装水)、罐头、果冻、冷冻饮品、速冻食品、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产品的生产加工不适用本办法。
补充信息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变更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延续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补办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注销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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