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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08: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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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办学许可证的定 作用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资质的证明。行政审批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
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资质的证明。行政审批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办学许可证即这一准予行为的证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学许可证有着重要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规避风险,合法合规办学。没有办学许可证进行办学属于违规行为,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坐等分流周边无证办学机构的生源。合法合规的机构能够吸引更多生源。
强劲运营实力体现,有利于招生。拥有办学许可证可以向家长和学生展示机构的正规性和可靠性。
培训行业准入必备前置。是进入教育培训行业的必要条件。
商业合作敲门砖。在与其他企业或机构合作时,办学许可证是重要的资质证明。
办理办学许可证需要克服诸多困难,例如:
中级以上职称,五年教育管理经验。一般职称只有在公职学校才可以评出来,民办机构往往难以满足。
消防要求严格。需按规定配置应急灯、安全出口指示牌、指示灯、灭火器等基础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也有严格的设置要求。
面积不得低于 300 平,租期不少于三年。对于大部分机构来说,找到符合要求的理想办学场所较为困难。
高额的保证金。这对于资金短缺的小机构来说是较大的负担。
主体证明是指能够证明主体资格的相关文件或材料。主体资格证明的主体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公诉机关和当事人。证明的相对人是具有审判权限的司法者。证明的目的是为了说服审理案件的法官,追求有利的诉讼后果。证明的手段限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证明的活动具有规范性,包括主体、对象、标准、手段、程序、时空、结果等方面。证明的过程具有对抗性。
在民事诉讼中,证明的种类包括:
从主体来看,主张可分为原告的主张、被告的主张、法官的主张、证人的主张等。
从内容来看,主张可分为事实主张和权益主张。事实主张是指诉讼当事人对与案件有关的事情的真实情况所持的见解;权益主张是指诉讼当事人提出的有关自身权益的见解。
从判断来看,主张可分为肯定性主张和否定性主张。肯定性主张是指肯定事物的存在或事物真实性的主张;否定性主张是指否认事物的存在或事物真实性的主张。
不同的证明种类在民事诉讼中有着不同的作用和要求,对于确定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在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实践中,由于办学许可证的取得对于办学场所的面积、租赁期限以及消防合规的要求比较高,导致大量的办学场所和教育机构无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实践中,大量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教育咨询公司”和“教育科技公司”虽然并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但是其事实上招聘学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教育机构,其与学生或者学生家长签署的教育培训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从当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与无许可证办学签署的教育培训合同的效力相关法律规则可以为如下几点:
教育机构超范围经营,并不因此导致合同无效,但教育机构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幼儿园、学历教育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K12 校外培训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中外合作办学必须审批。
《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删除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从《民办教育促进法》来看,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教育机构不存在例外的监管规则。
“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以及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是否需要取办学许可证存在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对于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教育机构签署的教育培训合同的效力认定有所不同。例如:
北京市法院对于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签署的教育培训合同一般认定有效,但是对于从事学历教育或者中外合作办学的机构未取得资质办学签署的教育培训合同认定为无效。
上海市法院倾向于认定无办学许可签署的教育培训合同有效。
广州市法院在特定案例中认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合同无效。
深圳市法院多数认定有效,但也有认定无效的案例。
不同行业对于主体证明的要求各不相同。在教育行业,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办学的合法证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举办者持办学许可证在同级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时,登记的名称、举办者、经营范围、有效期等信息应与办学许可证上载明的名称、举办者、办学内容、有效期等信息一致。
因全国各地政策略有差异,具体要求请在办理前咨询当地有关部门。在申请办学资质前,需要先确定培训学校性质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对于营利性机构,需要《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于非营利性机构,则需要《民办非企业》。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特定类型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
办学许可证为民办学校办学的合法证件,分正本、副本。民办学校须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
办学许可证自 2004 年 9 月 1 日起启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做好备案工作。
对于原已领取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进行全面检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对办学许可证的填写有明确要求,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办学类型、批准文号、有效期、发证机关、编号等。
颁发办学许可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制订并完善有关的管理制度,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还印发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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